判了,行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闻回放 公交急刹避让“青桔” 六旬乘客摔倒受伤 交警认定共享单车驾驶人负全责,共享单车驾驶人有异议 近日,十堰市一市民停放共享单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连人带车摔倒在机动车道上。

新闻回放
公交急刹避让“青桔” 六旬乘客摔倒受伤
交警认定共享单车驾驶人负全责,共享单车驾驶人有异议
近日,十堰市一市民停放共享单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连人带车摔倒在机动车道上。公交车驾驶员为避让共享单车驾驶人采取紧急制动,导致公交车内一位六旬乘客摔倒受伤。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共享单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共享单车驾驶人认为乘客受伤是公交车驾驶员急刹车导致,公交公司和乘客应当负部分责任,单车驾驶人提出异议。
以上案例中,单车驾驶人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改我们平常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认识,不管是哪一方交通行为参与者,只要违反法律法规,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天,我们把目光投放到行人的“中国式过马路”、“闯红灯”的行为,在涉及到行人的交通事故里,往往是其他交通参与者负主要或者次要责任,行人很少成为赔偿主体,但是,以下的案例却颠覆我们的认知,行人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也全国首例认定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案例索引——(2018)粤2071刑初2096号(2018)粤20刑终589号
2017年5月27日晚上,胡某未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中的缪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并被送医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事故中,被告人胡某在晚上步行中使用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沿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横过机动车道,因此与沿机动车道行驶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被告人胡某的前述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缪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均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本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郧和律师分析
行人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了行人和驾驶车辆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此,本罪并未将构罪主体限制为驾驶人员,而是受交通运输法规约束的主体,当然包括了一般的行人。
2.根据刑法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
3.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很多,最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所以,行人过马路闯红灯违反了该法,就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
4.关于造成重大事故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综上,行人闯红灯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如果导致交通事故,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郧和律师建议
1.行人过马路时要等一等、看一看,遵守信号灯的指示,不抢绿灯,不闯红灯。
2.行人在行使过程中,不玩手机,不翻越护栏。
3.文明交通,司机礼让行人,行人爱护自身生命健康,不与车辆抢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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