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3日,根据凤凰网科技获得的小米一封内部邮件显示,小米公司国际部员工汪凌鸣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小米集团国际部管理层经过讨论决定,对汪凌鸣予以辞退。处罚通知最后强调,“建设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公司,需要所有同事都始终坚守道德底线、保持自尊自爱。”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通过此事件,我们可以获取以下法律知识点。
其一,汪凌鸣行政违法,不涉及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从汪凌鸣的处罚程度被公安机关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可知处罚程度轻,可以推断其违法行为不严重。
那么若汪凌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则涉及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其二,因行政违法,被公司辞退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破产重组裁员)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逾期终止)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从内部邮件可以看出,凌鸣被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包括行政处罚)
现汪凌鸣被辞退,理由是其行政违法,属于单方面的解除合同,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笔者认为,汪凌鸣的行政违法行为,小米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汪凌鸣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之,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汪凌鸣是小米核心团队成员之一,2017年加盟小米,负责销售和服务业务,曾担任话机世界集团首届董事、天语手机副总裁等职务,有供应链、营销、零售等领域的管理经验。2019年1月18日,小米发布任命文件称,为推动小米非洲业务的拓展,成立非洲地区部,由副总裁汪凌鸣负责,向小米高级副总裁王翔汇报。市界注意到,汪凌鸣的一个自媒体平台认证为:小米集团国际部副总裁。
可见,汪凌鸣是小米公司的重要成员,现因个人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但作为公司企业文化,也不能忽视员工的贡献。对于此事件,笔者认为,小米公司的处理并无不当,但也应该保证员工应当享有的劳动权利,给予汪凌鸣应有的赔偿金。
并且,小米公司也应当注意保密。
小米副总裁涉嫌猥亵被公司开除,其中的法律知识点!
作者:宋成帅来源:京师豫见

2019年5月23日,根据凤凰网科技获得的小米一封内部邮件显示,小米公司国际部员工汪凌鸣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