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哄抬物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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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了全中国,各地方纷纷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号召,积极投身到防控疫情工作中。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了全中国,各地方纷纷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号召,积极投身到防控疫情工作中。随着疫情的蔓延,各地的防疫物资、防护用品出现短缺,有些不良商家利用该机会,大量囤积防护用品,哄抬物价,大发国难财,这类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那么,对于这种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到底触犯哪些法律?承担何种责任呢?下面小智将一一为您分析。
案例一
2月17日,黑龙江基层法院对一起因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案件进行了宣判。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各类型号口罩2430只和酒精440桶,后大幅度提高价格,售出口罩1497只和酒精183桶。在疫情防控期间,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哄抬防护用品价格,牟取暴利,非法经营数额5 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1.9 万余元。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例二
2020年1月28日,有人举报四平市一家果蔬超市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四平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调查,1月27日该超市白菜进价为3.7元每公斤,售价是9.98元每公斤,情况属实,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拟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哄抬物价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一定的民事责任。
一、认定哄抬物价的几种行为模式
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2020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哄抬物价的几种表现形式,细化了该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通过散播虚假信息推高价格;
(二)通过囤积商品、缩紧供给推高价格;
(三)直接或间接提高商品实际价格。
二、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此外,哄抬物价的行为除了涉及行政责任的风险外,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知,哄抬物价的行为也将涉及到刑事责任风险。
2、刑事责任
2003年“非典时期”,为了惩治哄抬物价的行为,就出台了相关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该解释条文现行有效,针对当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惩治哄抬物价的行为仍具有指导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疫情期间,不良商家利用不正当手段哄抬物价的行为,轻则将会受行政处罚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将会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在此,也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商家,特殊时期我们更要遵纪守法,杜绝一切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的行为。否则,等待你的一定是最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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