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22年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明确了账号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该法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面临新的要求与挑战。
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飞速发展,互联网用户账号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渠道,账号信息是体现用户个性特征,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但是先前我国对于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的侧重点在于服务提供、发帖评论等,对于账号信息缺少完善的管理与认证制度,导致通过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制定《规定》是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一步划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的底线、红线,明确责任义务,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网信办在2015年至今,出台了与账号管理有关的主要规定,见表1。
表1:
二、新法解析
1、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以及享用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均适用本法。意味着本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用户,还包括在境外注册或成立,在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享受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及用户。
同时该法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适用本法,即只要提供互联网用户注册的网站、平台均需对其用户的账号信息遵守本法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的主体。简而言之,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及应用商店类(结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应包括小程序和浏览器插件平台)会被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
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17年发布多部了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法规,均涉及对相关服务使用者的账号管理,具体见表2。
表2: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重点义务解读
该《管理规定》共24条,其中15条都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而这15条所规定的义务可以总结为3条,即建立健全平台社区账号管理规则、核验与认证用户账号信息、账号处置报告及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三项义务类似于告知、执行、预防报告的关系,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衔接。
图1:

(1)建立健全平台社区账号管理规则
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互联网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使用管理权利义务(实务中往往对用户的义务规定较多,权利较少,甚至没有)。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履行本项义务是本法执行的前提与基础。如果一个平台缺少透明公开的账号管理规则,仅凭借平台管理人主观意志对用户账号进行管理,难免会造成网络舆论环境恶劣等后果。制定透明公开的管理规则,明示违禁行为与相应责任,能够起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作用,引导平台用户建立良好的舆论环境。
(2)用户账号信息核验认证与管理
目前互联网内认证虚假职业招摇撞骗、散步虚假违法信息、网络诈骗等现象络绎不绝,为防止预防此类现象发生,本法对用户信息认证不再仅限于身份认证,对于其他账号相关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申请注册账号及变更账号信息包括用户职业信息的,应当保证与其真实职业信息一致。机构注册账号时,应当核验其提供的信息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用户申请注册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需要服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行业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核验其服务资质与职业资格等信息,并加注专门标识。同时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进行身份认证,还应当在用户账号界面展示IP属地等信息,便于用户监督。
如下三点的具体落实应当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关注:
a.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申请注册账号及变更账号信息包括用户职业信息的,应当保证与其真实职业信息一致。
对于职业信息的认定,如律师、医生、教师等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可以通过对其资格证书的核实履行本条义务,但对于其他类型职业如何履行本条,以及要求其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理必要最小原则均是在今后该法规落地时需要被进一步明确的。
b.应当在用户账号界面展示合理范围内IP地址属地信息。
《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中要求在“合理范围内“进行”IP地址属地”信息的展示,是应当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IP地址进行展示,然而如何认定“合理范围”,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会存在冲突则是需要被进一步明确的。
c.对于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对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信息,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以标注。
对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的用户,服务提供者应当如何进行其身份资格、专业背景等进行核验,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冲突如何平衡,是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
(3)账号处置报告及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用户账号存在违反用户公约、账号管理规则、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对账号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主管机关。对于情况十分恶劣采取封号措施的用户,应当防止其再注册。同时网信部门会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如下两点的具体落实应当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关注:
a.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系统
该系统如何建立,其所用于判断用户账号信用的信息以及算法是否会影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相关义务的履行,是应当在实践中引起注意的。
b.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
动态核验制度应当进行核验的频率,具体核验的内容均需要网信部门进一步明确。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应对建议与措施
1.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查,制定或更新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互联网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
首先该法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因此尚未制定上述文件或不满足该法规定的企业应当及时制定并完善。
除此之外,由于该法要求对账号信息予以核验认证,即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授权信息、职业信息、受教育信息、职业资格信息等信息,意味着企业收集用户信息种类、处理措施等会发生变化,各企业也应及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
2.建立健全信息动态核验与信用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对用户在注册、使用账号过程中提供或变更信息予以核验,公示账号IP属地,防止某些网络账号进行虚假职业、行业认证,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公众利益。此外,还应建立用户账号信用评级,根据用户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发布不良信息、虚假信息等行为进行评级,依据信用评级进行账号管理,对于信用评级较差账号重点关注,对不同信用级别,提供不同程度服务。
3.完善账号信息监控及处置规则
对账号信息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完善举报投诉通道。通过监控及用户反馈及时发现并记录用户账号违法行为,对于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予以不同程度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存在违法情形账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上述账号用户重新注册。
附件:义务清单
2022年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明确了账号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该法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面临新的要求与挑战。
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飞速发展,互联网用户账号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渠道,账号信息是体现用户个性特征,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但是先前我国对于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的侧重点在于服务提供、发帖评论等,对于账号信息缺少完善的管理与认证制度,导致通过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制定《规定》是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一步划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的底线、红线,明确责任义务,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网信办在2015年至今,出台了与账号管理有关的主要规定,见表1。
表1:
| 规定名称 | 实施时间 | 发布单位 |
|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 | 2021.2.22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2019.2.15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 2017.12.1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2017.10.8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中)》 | 2017.8.25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 2017.8.25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 2016.12.1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 2015.3.1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二、新法解析
1、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以及享用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均适用本法。意味着本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用户,还包括在境外注册或成立,在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享受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及用户。
同时该法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适用本法,即只要提供互联网用户注册的网站、平台均需对其用户的账号信息遵守本法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的主体。简而言之,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及应用商店类(结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应包括小程序和浏览器插件平台)会被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
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17年发布多部了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法规,均涉及对相关服务使用者的账号管理,具体见表2。
表2:
| 法律法规 | 规制对象 | 区别 |
|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公布,2021年修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用户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信息的服务。 | 规制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的相关责任义务,相关适用主体应当遵守的义务较《管理规定》更为广泛,对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义务是其众多义务之一(第8条)。 |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公布)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互联网用户提供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服务。 | 规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使用者,作为提供者的用户,其账号信息受到《管理规定》的规制。 |
|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公布)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论坛、贴吧、社区等形式,向用户提供互动式信息发布社区平台的服务。 | 规制互联网社区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互联网社区服务提供者作为《管理规定》中定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应当遵守《管理规定》。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2021年修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或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 规制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而对于电商平台而言,进行网络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作为其用户,其账号信息受到《管理规定》的规制。 |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公布,2022年修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 | 规制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主体,适用主体范围较《管理规定》广泛。 |
|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中)》(2017年公布,2022年6月修订稿征求意见)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 主要规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而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的使用者,作为提供者的用户,其账号信息受到《管理规定》的规制。 |
|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年公布)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服务。 | 规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果提供用户注册的,则应当作为《管理规定》中定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遵守《管理规定》。 |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重点义务解读
该《管理规定》共24条,其中15条都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而这15条所规定的义务可以总结为3条,即建立健全平台社区账号管理规则、核验与认证用户账号信息、账号处置报告及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三项义务类似于告知、执行、预防报告的关系,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衔接。
图1:

(1)建立健全平台社区账号管理规则
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互联网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使用管理权利义务(实务中往往对用户的义务规定较多,权利较少,甚至没有)。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履行本项义务是本法执行的前提与基础。如果一个平台缺少透明公开的账号管理规则,仅凭借平台管理人主观意志对用户账号进行管理,难免会造成网络舆论环境恶劣等后果。制定透明公开的管理规则,明示违禁行为与相应责任,能够起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作用,引导平台用户建立良好的舆论环境。
(2)用户账号信息核验认证与管理
目前互联网内认证虚假职业招摇撞骗、散步虚假违法信息、网络诈骗等现象络绎不绝,为防止预防此类现象发生,本法对用户信息认证不再仅限于身份认证,对于其他账号相关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申请注册账号及变更账号信息包括用户职业信息的,应当保证与其真实职业信息一致。机构注册账号时,应当核验其提供的信息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用户申请注册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需要服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行业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核验其服务资质与职业资格等信息,并加注专门标识。同时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进行身份认证,还应当在用户账号界面展示IP属地等信息,便于用户监督。
如下三点的具体落实应当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关注:
a.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申请注册账号及变更账号信息包括用户职业信息的,应当保证与其真实职业信息一致。
对于职业信息的认定,如律师、医生、教师等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可以通过对其资格证书的核实履行本条义务,但对于其他类型职业如何履行本条,以及要求其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理必要最小原则均是在今后该法规落地时需要被进一步明确的。
b.应当在用户账号界面展示合理范围内IP地址属地信息。
《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中要求在“合理范围内“进行”IP地址属地”信息的展示,是应当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IP地址进行展示,然而如何认定“合理范围”,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会存在冲突则是需要被进一步明确的。
c.对于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对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信息,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以标注。
对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的用户,服务提供者应当如何进行其身份资格、专业背景等进行核验,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冲突如何平衡,是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
(3)账号处置报告及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用户账号存在违反用户公约、账号管理规则、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对账号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告主管机关。对于情况十分恶劣采取封号措施的用户,应当防止其再注册。同时网信部门会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如下两点的具体落实应当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关注:
a.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系统
该系统如何建立,其所用于判断用户账号信用的信息以及算法是否会影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相关义务的履行,是应当在实践中引起注意的。
b.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
动态核验制度应当进行核验的频率,具体核验的内容均需要网信部门进一步明确。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应对建议与措施
1.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查,制定或更新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互联网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
首先该法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因此尚未制定上述文件或不满足该法规定的企业应当及时制定并完善。
除此之外,由于该法要求对账号信息予以核验认证,即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授权信息、职业信息、受教育信息、职业资格信息等信息,意味着企业收集用户信息种类、处理措施等会发生变化,各企业也应及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
2.建立健全信息动态核验与信用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对用户在注册、使用账号过程中提供或变更信息予以核验,公示账号IP属地,防止某些网络账号进行虚假职业、行业认证,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公众利益。此外,还应建立用户账号信用评级,根据用户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发布不良信息、虚假信息等行为进行评级,依据信用评级进行账号管理,对于信用评级较差账号重点关注,对不同信用级别,提供不同程度服务。
3.完善账号信息监控及处置规则
对账号信息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完善举报投诉通道。通过监控及用户反馈及时发现并记录用户账号违法行为,对于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予以不同程度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存在违法情形账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上述账号用户重新注册。
附件:义务清单
| 序号 | 义务概述内容 | 法律条款 |
| 1 | 账号管理制度透明公开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互联网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 第六条 |
| 2 | 账号信息核验: 1.自然人注册账号或使用账号过程中变更信息的,应当对信息进行核验,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真实职业一致,法人、非法人组织注册账号的,其账号信息及账号发布内容应当与其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等一致。 2. 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 | 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 3 | 预防再注册: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从严核验 | 第十条、 第三款 |
| 4 | 用户身份认证: 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注册账号时应依据用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身份认证。 | 第九条 |
| 5 | 账号信息公示: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展示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对于公众账号,应当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6 | 账号信息管理: 1.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2.依法保护和处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中的个人信息,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3.并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7 | 账号处置与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 8 | 信用管理与投诉: 1.应当建立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依据账户信用评价进行账号管理、提供服务 2.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用户和公众投诉举报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