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年检前需要先处理违章吗?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起 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朋友验车,到最后环节也就是要给年检标的时候,工作人员都会查询一下,你的车是否有违章,有违章就不给你年检标,然而,很少有车主去较真认识考虑过,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一、问题的提起
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朋友验车,到最后环节也就是要给年检标的时候,工作人员都会查询一下,你的车是否有违章,有违章就不给你年检标,然而,很少有车主去较真认识考虑过,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即便有朋友知道这种附加条件的行为违法,因为投诉或者诉讼处理起来很麻烦并耽误时间,也就放弃了。但也有车主因被拒绝发放检验合格标志而将车管所起诉到法院。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而这些争议最终在最高院的回复中找到了答案。
关于机动车年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机动车车检除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交强险以外,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先处理违章,并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而在公安部在2008年修改了《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新修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部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里仍然保留了机动车车检时先处理违章的规定。
最高法在2008年11月对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最高院在答复中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分析
从2008年到2018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似案件有57件之多,其中车主胜诉28件,有29名车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但驳回的理由并非都是因为法院支持了交警车管部门的主张,这些案例有,有的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有的是起诉错了对象等问题。因此,车主起诉车管所还是有相当的胜诉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0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门规章,从法律位阶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第82条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再者,机动车登记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中也明确了“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中增设的条件是不符合规定的。作为最高院的回复应该也是坚持这种立场。
但是公安部为什么会在2008年新修改的《机动车登记规定》里依然保留了机动车车检时先处理违章的规定呢?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现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来执行过去的那些违章的决定,所以就变成了最后都靠这个车辆年检这个环节的这一制度来保证过去决定的执行。所以尽管有个别车主打赢了官司,也可能会执行了,但对于大部分车主来说,交管部门现在一直还是坚持你不销分就不给你办车辆年检的手续。
我们认为,在法律层面上根据依法治国理念,既然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有明文规定,作为下位法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至于对于那些一直不处理违章的车主,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力度、以及用立法的方式加大惩罚来得以解决。在社会层面上,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违章不能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但这也不能成为车主无故拖延,不处理车辆违章行为的借口。虽然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按规定不应该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两者无疑都是车主应尽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在要求其他人、其他部门遵守法律的同时,自己首先也得做到遵法守法,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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