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电商促销活动开始啦,在此狂欢时刻,汉盛律师通过跟大家分享案例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切勿盲目购物,在消费的同时应警惕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10种价格欺诈行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王海诉杭州巧诺梵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京0105民初36692号)
案情回放:王海于2014年8月22日在巧诺梵公司经营的诺梵旗舰店购买“中秋月饼礼盒装诺梵精美多口味纯手工DIY巧克力冰皮月饼礼品团购”5件,付款298.5元;购买“诺梵中秋节花好月圆冰皮巧克力月饼团购送礼福利大礼盒装礼品包邮”6件,付款515.4元,共付款813.9元。随后,王海认为巧诺梵公司销售的商品页面存在价格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813.9元,三倍赔偿2441.7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巧诺梵公司销售多口味月饼礼盒促销价59.7元,原价398元(划线),巧诺梵公司以59.7元价格销售该商品起始于2014年8月21日,以59.7元价格销售前7日在其店铺成交的最低价格为59.9元,并非398元。王海于2014年8月22日以85.9元的单价购买花好月圆月饼礼盒,但是该商品销售页面却显示成交价格为398元,且成交记录中显示无85.9元的销售记录。巧诺梵公司销售的多口味月饼礼盒存在虚构原价,销售的花好月圆月饼礼盒存在虚构成交记录的情况,已构成价格欺诈,判决支持王海要求巧诺梵公司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通过分享案例,汉盛律师提醒消费者注意辨别商家的10种价格欺诈行为:
促销“原价”应为本次降价前七日内最低价
经常有商家标出商品原价和现价进行宣传,通过原价和现价的差异来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这里需要提醒消费者所谓“原价”应为本次降价前七日内最低价,有些商家甚至将一两年前的“原价”拿出来与“现价”对比,其实“原价”已经降了好几次了,这种行为在服装上最突出。如一件衣服去年卖300元,之间最低卖过100元,现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销时写上“原价300元,现价80元”,“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7天内成交的最低价格,“原价”应为100元,所以“原价300元,现价80元”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名为打折,实按“原价”结算
商家打着“现价”秒杀“原价”的噱头,在实际结算的时候却按“原价”结算,这种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如饭店打出“肥牛一盘只需45元”,消费者结算时却按80元结算,饭店解释说45元一盘的是小盘,而顾客点的是大盘。
商品的标价签、价目表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如商家宣传的为进口食品,而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商品上并无中文标签或并非进口。
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如有的商家会打出某种商品“全市最低价”的标语,但是确没有任何的依据。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甚至有的商家仍然按标签价销售处理品
不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或者赠品为假劣商品的
即使是赠品,也是消费者通过购买主商品获得的,所以严格来说,消费者获得赠品并非是无偿的,商家应当如实标明赠品的品名、价格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对赠品的产品质量负责。
商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如买一箱牛奶送100元免费购物券,消费者购买后却被告知要另外再购买100元商品后方可获得该免费购物券。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的
如“双十一”前网上售价为798元,按照“双十一”促销全场五折的标准,11日当天只需399元就可拿下。事实上,某品牌一款羽绒服到了11日售价竟是548元。后获悉,所谓五折,其实是指专柜商品原价基础上的五折,而商家却没有明示。又如有些商品看似非常诱人的价格,却一直处于卖完或者缺货的状态等都是商家常用的手段。
“先提价后降价”
如在各大节日期间,先把商品价格提升70%,然后再贴上标签打“半价”,美其名曰“搞活动”,其实价格不降反升,消费者还蒙在鼓里,以为捡着了便宜。
标价欺骗消费者没成交也算欺诈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也就是说商家标价欺骗消费者没成交也构成欺诈。
结语:消费者如果遇到商家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为了更好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汉盛律师再次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遇到价格欺诈时应及时与卖家和网络平台沟通,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注意保存与交易相关的电子证据。
“双十一”警惕10种价格欺诈行为
作者:蒋霞 胡贤翠来源:汉盛律师

“双十一”电商促销活动开始啦,在此狂欢时刻,汉盛律师通过跟大家分享案例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切勿盲目购物,在消费的同时应警惕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