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这几天媒体报道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赴山东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该案的起因系非法手段讨债引起的,笔者本文中就自己执业过程中所见、所经历、所思考的讨债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给大家做一个分享。

受近几年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金融借款、债务纠纷,前些年放下手中主业从事小贷业务的人,十有八九受小贷所累,当前纷纷走向了讨债之路。各法院立案庭也都排起了长队,由于通过法院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经历审判、强制执行等程序,因此部分讨债人会考虑通过讨债公司实现自己的债权,大多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快捷的拿到自己的钱,殊不知采用此种方式同样也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part 1 讨债公司能否合法注册成立
1999.11.28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公通字〔1995〕87号)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2000.06.1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经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们国家是不允许讨债公司登记设立的。即使以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公司也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part2 讨债公司讨债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讨债公司在讨债过程中采取锁工厂大门、店铺门前拉横幅等方式扰乱秩序的,则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如采取上述措施过程中造成他人经营损失,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现实中,讨债公司为了起到更好的讨债效果,有时会选择将债务人带到某一固定场所,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讨债,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情形之一的,均会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并按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三)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讨债过程中如致使债务人发生轻伤以上的后果,则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会得到不同的刑事处罚。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讨债公司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从而涉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是笔者根据讨债公司的讨债方式总结出来的几种常见法律风险,除上述法律风险外,还会发生其它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在此不再逐一列举。
part3 雇佣讨债公司讨债有何风险?
(一)涉嫌构成上述犯罪的“共犯”
尽管绝大多数讨债人在与讨债公司签订调查、咨询或者委托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注明只授权“讨债公司”在合法范围内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追讨债务。但是,当讨债公司触犯刑法时,讨债人或讨债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有可能被认定为与“讨债公司”之间存在“指使”的法律关系,进而被作为犯罪“共犯”一并惩处。
(二)债权失控风险
如讨债人将一些关键的债权凭证交给讨债公司,可能会留下很大的隐患。如讨债公司遗失讨债凭证或自作主张地与债务人进行和解,将会极大地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如讨债公司人员拿着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起部分现金后携款逃跑更会使讨债人陷入更大的被动。
(三)给债权诉讼带来风险
如因为讨债公司讨债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导致债务人以侵权为由向讨债人另行提起诉讼,将会给后面可能进行的债权诉讼带来风险,从而导致债权不能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实现。
小结
依据上述法律分析,雇佣讨债公司讨债将会面临上述种种法律风险。为此笔者建议讨债人最好通过法院诉讼、仲裁等合法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可能规避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不要图一时之便,使自己陷入更大的被动。
这几天媒体报道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赴山东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该案的起因系非法手段讨债引起的,笔者本文中就自己执业过程中所见、所经历、所思考的讨债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给大家做一个分享。

受近几年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金融借款、债务纠纷,前些年放下手中主业从事小贷业务的人,十有八九受小贷所累,当前纷纷走向了讨债之路。各法院立案庭也都排起了长队,由于通过法院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经历审判、强制执行等程序,因此部分讨债人会考虑通过讨债公司实现自己的债权,大多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快捷的拿到自己的钱,殊不知采用此种方式同样也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part 1 讨债公司能否合法注册成立
1999.11.28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公通字〔1995〕87号)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2000.06.1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经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们国家是不允许讨债公司登记设立的。即使以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公司也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part2 讨债公司讨债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讨债公司在讨债过程中采取锁工厂大门、店铺门前拉横幅等方式扰乱秩序的,则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如采取上述措施过程中造成他人经营损失,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现实中,讨债公司为了起到更好的讨债效果,有时会选择将债务人带到某一固定场所,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讨债,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情形之一的,均会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并按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三)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讨债过程中如致使债务人发生轻伤以上的后果,则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会得到不同的刑事处罚。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讨债公司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从而涉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是笔者根据讨债公司的讨债方式总结出来的几种常见法律风险,除上述法律风险外,还会发生其它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在此不再逐一列举。
part3 雇佣讨债公司讨债有何风险?
(一)涉嫌构成上述犯罪的“共犯”
尽管绝大多数讨债人在与讨债公司签订调查、咨询或者委托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注明只授权“讨债公司”在合法范围内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追讨债务。但是,当讨债公司触犯刑法时,讨债人或讨债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有可能被认定为与“讨债公司”之间存在“指使”的法律关系,进而被作为犯罪“共犯”一并惩处。
(二)债权失控风险
如讨债人将一些关键的债权凭证交给讨债公司,可能会留下很大的隐患。如讨债公司遗失讨债凭证或自作主张地与债务人进行和解,将会极大地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如讨债公司人员拿着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起部分现金后携款逃跑更会使讨债人陷入更大的被动。
(三)给债权诉讼带来风险
如因为讨债公司讨债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导致债务人以侵权为由向讨债人另行提起诉讼,将会给后面可能进行的债权诉讼带来风险,从而导致债权不能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实现。
小结
依据上述法律分析,雇佣讨债公司讨债将会面临上述种种法律风险。为此笔者建议讨债人最好通过法院诉讼、仲裁等合法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可能规避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不要图一时之便,使自己陷入更大的被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