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减轻自身利益损失,以“同甘共苦”名义要求劳动者承担亏损,这合法吗?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亏损承担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黄某系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某食品旗舰店”天猫网店电商运营。为筹备天猫“双11”的优惠促销活动,黄某与该公司管理人员曾某、叶某商议并达成一致,曾某、叶某同意选择了通过产品亏损达到清除积压产品、获取销量及大量消费者的活动方案进行促销。“双11”活动当天,因销量超出预期导致大量产品低于公司核定价,该公司因此直接损失3万余元。该公司向永川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黄某对公司本次亏损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黄某赔偿损失,该委不予受理。后该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该公司电商运营人员,依据工作职责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促销活动方案,并经公司管理人员最终决定,在黄某不存在严重过错或者故意的情况下,实施该促销方案所产生的运营风险,应由公司承担。该公司的诉求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亦不符合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秩序和规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其在经营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对市场的错误判断,存在被淘汰或者亏损的运营风险。用人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如产生相应的亏损,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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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减轻自身利益损失,以“同甘共苦”名义要求劳动者承担亏损,这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