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系列之——投资新热土之沙特(一)沙特投资政策概览

来源:通力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2022年12月, 习近平主席赴沙特阿拉伯王国(“沙特”)利雅得出席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中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峰会并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

前言
2022年12月, 习近平主席赴沙特阿拉伯王国(“沙特”)利雅得出席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中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峰会并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习近平主席和萨勒曼国王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协议》, 彰显了双方决定增加非石油贸易规模、便利沙特对华非石油出口、增加两国相互投资规模的决心。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化合作, 中国与沙特的经济合作正在进一步加深, 两国在绿色能源、绿氢、光伏、信息技术、云服务、运输、物流、医疗、住房和建设工厂等诸多领域签署了投资协议, 这也为中国企业出海中东开启海外投资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同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沙特交易所集团于2023年9月3日签署合作备忘录, 标志着中国与沙特在交叉上市、金融科技、ESG、数据交换和研究等金融及资本市场领域亦将携手探索更多合作机遇。
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 习近平主席在2023年10月刚结束的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表主旨演讲, 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 强调中方愿同各方深化“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关系,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自十多年前“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伊始, 我们已先后协助多家中资客户就其在沙特设立公司、投资并开展业务等商业计划进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论证及项目落地, 近年来随着中沙经济合作的持续深入, 伴随新技术新业态的蓬勃发展, 我们亦协助客户在沙特投资建厂, 并在落实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生产制造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承包合作、开拓云计算、云服务、建设运营数据中心等电信业务等方面协助客户进行积极而持续的探索, 在长期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与沙特当地律师等专业顾问机构建立了稳定的沟通及交流机制。
结合在实务中所积累的经验, 我们计划通过系列文章, 向读者简要介绍沙特法律制度及中资企业在沙特投资所关注或面临的事项, 为更多中资企业践行“一带一路”战略提供信息和帮助。本文为“走出去之投资沙特”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旨在向读者概括性介绍沙特投资政策; 后续还会就沙特公司设立及治理、外资企业在沙特设立地区总部、经济特区制度及优惠政策、投资收购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合作、产品销售及商业代理体系搭建等方面所涉及的行业准入、法律及合规制度展开更详细的讨论。
一、沙特法律体系概述
(一) 伊斯兰教法
沙特的法律体系具有独特性, 法律制度基于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来自古兰经和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的圣训。沙特皇家法令是法律的另一个主要来源, 但皇家法令被称为法规而不是法律, 表明其在效力层级方面仍从属于伊斯兰教法。
沙特的皇家法令在劳工、商业和公司法等领域补充伊斯兰教法。此外, 其他形式的法规包括皇家命令、部长理事会决议、部长决议和部长通告, 同样在效力层级方面从属于伊斯兰教法。
(二) 法律成文化改革
虽然目前尚没有伊斯兰教法法典, 但近年来沙特正在大力推动伊斯兰教法的成文化改革。沙特王储穆罕默德·本·萨勒曼(Mohammed bin Salman)在2016年公布了“2030愿景”[1]战略框架和改革计划, 旨在推动沙特全面实现现代化改革, 使沙特经济多样化, 摆脱单一元素的石油贸易, 并为年轻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创造更多的私营部门就业机会, 除为新经济部门的发展和向数字化、知识型经济的过渡提供了路线图之外, 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全面改革也是其中重要议程之一。基于此, 在沙特王室的带领下, 沙特对多领域法律展开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颁布或更新了大量的规范性法律, 其中就包括了多部非常重要的商事投资领域的相关法律, 例如2020年更新的《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2022年更新的《公司法》、2023年颁布的《沙特民事交易法》等。
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与颁布, 一方面标志着沙特在逐渐向成文法时代过渡,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沙特立法机关将担负起制定法律的职责, 法官将不再仅凭借对伊斯兰教法的主观解读行使自由裁量权, 而需要结合法律条文审理案件。下面我们将主要基于沙特《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的规定, 介绍沙特的外商投资制度与公司制度。
二、外商投资制度
自沙特2000年颁布《外国投资法》[2]及其实施条例, 并于同年设立沙特投资总局(Saudi Arabian General Investment Authority, “SAGIA”)以来, 沙特针对外国投资者陆续制定了配套经济开放措施。2020年2月25日, SAGIA更名为沙特投资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 of Saudi Arabia,“MISA”)。2020年9月, 沙特《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亦进行了修订更新。为提高MISA的服务效率并确保所提供服务程序的透明度、清晰度和标准化, MISA于2023年6月15日发布了更新的第十版《服务手册》(Service Manual, “MISA服务手册”)[3],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在沙特投资的要求、程序等信息。
(一) 外国投资许可证制度
外国投资者(Foreign Investor)在沙特进行任何投资活动都必须获得由MISA颁发的外国投资许可证(“外资许可证”)。根据沙特《外国投资法》的定义, 外国投资者包括: (a)非沙特国籍的自然人; 以及(b)股东/合伙人并非全部为沙特国籍的法人。进一步地, 根据《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定义, 外资许可证的申请人(License Applicant, “申请人”)包括: (a)非沙特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以及(b)前述自然人或法人(非沙特国籍)的沙特国籍合伙人。对于申请人在申请外资许可证时, 就其外资持股比例、产品标准、投资目标、财务报表等方面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细化要求, 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做具体介绍。
根据MISA服务手册, 除个别外资许可证有规定有效期外(如企业家许可证(Entrepreneur Licenses)有效期为1年), 大部分外资许可证并未规定有效期。实践中应以MISA颁发的外资许可证上记载的有效期为准, 如需申请外资许可证延期, 则应由申请人每年向MISA更新其外资许可证的相关数据信息。
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通过出售自身股份或企业结算获得的利润或盈余汇往国外, 或以其他合法手段使用, 也可以汇出必要款项用于履行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义务。目前, MISA把外资许可证按行业分类分为服务业、工业、农业、贸易、矿业和房地产业、外国投资者的技术和科学服务办公室(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Office)许可证等19个大类行业(“行业分类”), 中资企业目前在沙特落地投资经营的项目中通常主要涉及申请其中的服务业、工业和贸易业三类。
外国投资者从事上述某一行业分类项下的经营活动, 需就该行业分类申请一张外资许可证, 该外资许可证上会列明行业分类中的具体细分业务。如果不涉及其他行业分类项下的经营活动, 仅增加同一行业分类中的具体细分业务, 只需向MISA申请更新该外资许可证而无需重新申请外资许可证; 但是如果拟开展不同行业分类项下的业务, 除满足该拟开展的行业分类所要求的准入条件外, 还必须就该拟开展的行业分类申请一张新的外资许可证。MISA允许同一申请人针对不同行业分类持有多张外资许可证, 但是申请人如需在已有的外资许可证之外另行申请新的外资许可证, 必须首先向MISA证明其在已有的外资许可证项下的业务中无经营亏损、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
根据沙特《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4], 申请外资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包括:
1.拟获得许可的投资活动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定义见下文)。
2.产品的技术规格及其生产方法应符合沙特、海湾或国际标准。
3.许可证申请人不存在因严重违反沙特外国投资法规定, 而受到过任何终审判决或决定。
4.许可证申请人以前未被定罪(包括因在沙特境内或境外金融或商业违规行为被判决定罪)。
5.许可证申请人应遵守外资许可证申请表所附的条件、控制措施(controls)、声明和承诺。
6.发放外资许可证应实现投资目标和MISA的宗旨。
外国投资者除应遵守上述申请外资许可证的普适性前提条件外, 还应当遵守特定行业的外资许可证申请前提和限制性规定, 并按照行业分类向MISA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根据《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 在申请人完成条例所要求的颁发许可证的文件、条件和控制措施之日起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 由MISA批准签发外资许可证。
在申请外资许可证时需要向MISA支付许可费用, 许可费用需在MISA同意发放外资许可证之日起六十(60)天内完成缴纳, 否则MISA有权撤销许可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每年缴纳维护费用,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缴纳多年的许可费用。
(二)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沙特《外国投资法》第3条赋予MISA发布排除外国投资活动的清单(即“负面清单”)的权力。根据MISA服务手册发布的“负面清单”, 以下经济活动目前不对外国投资开放:
1.石油资源的勘探、钻井和生产(但不包括国际分类码为CPC 5115+883项下的矿产领域服务);
2.为军事部门提供服务;
3.调查和保安服务;
4.麦加和麦地那不动产投资;
5.与朝觐相关的导游服务;
6.招聘服务;
7.国际分类码为CPC 621的佣金代理;
8.捕鱼/狩猎海洋生物资源。
(三) 最低注册资本及沙特股东持股比例要求
根据MISA服务手册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特定行业时, 对于最低注册资本以及沙特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有一些限制要求, 例如:

*根据MISA服务手册, 外商独资企业从事贸易业还存在一些限制规定, 包括:

(四) 外汇管理
根据《货币兑换业务许可证收费规定》(Regulations of License Fees for Money Changing Business)的规定, 沙特中央银行系作为外汇主管机构, 支持包括现金、信用证、预付现金、保理等在内的多种付款方式。沙特外汇管理没有具体立法, 沙特货币署(即沙特央行)会采取措施控制货币的数量和流通。目前沙特对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资本收益、利润和收入、债务清偿、知识产权转让未采取任何外汇管制措施, 投资者可以在沙特自由兑换各种货币。
值得一提的是, 原先依据沙特与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达成的石油美元协议, 实际上导致沙特外汇汇率长期与美元货币挂钩, 实行固定汇率制度, 因此企业在涉及沙特相关实体的交易中需充分考虑外汇市场波动对交易的潜在影响。但是, 随着中沙经济领域合作的深入及人民币结算的探索, 未来沙特对于来自中国的资本是否有进一步政策, 我们拭目以待。
综合上述关于外资许可证及负面清单、产业政策方面的规定, 我们建议企业在制定投资及业务发展计划时, 充分考虑沙特法律法规中对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行业准入的相关要求, 寻找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项目方、合资方; 同时, 鉴于在已申请外资许可证的基础上申请其他行业分类的外资许可证存在一定门槛要求, 还需结合企业自身的产业投资策略、业务特点, 充分研究和制定其在不同行业分类下经营业务的发展规划, 对于申请外资许可证及业务规划方面的先后顺序等问题提前布局。
三、沙特公司设立和收购制度
(一) 公司设立
2022年6月28日, 沙特内阁修订并通过了新的《公司法》, 并于2023年1月生效[5]。新公司法生效后, 沙特政府给予当地公司2年的过渡期, 以根据新《公司法》准备必要文件与调整公司架构。
根据沙特新《公司法》, 在沙特设立的企业具有沙特国籍, 其企业总部(Headquarters)应设在沙特, 并视情况可采用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简易股份公司五种企业形式。就该五种类型的企业以及相应的要求, 初步介绍及汇总如下, 在之后的系列文章中, 我们会就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及出资要求、亏损限制、公司治理、股东权利、股权变更等企业及其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做更详细的介绍与讨论。

作为一般原则, 沙特对外国公司实施平等保护, 除公司设立有关的规定外, 在沙特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与沙特本国公司一样, 适用沙特《公司法》的规定。根据MISA服务手册的介绍, 外国投资者初涉沙特市场时, 除可以考虑设立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企业类型外, 还可设立如下几种组织形式:

(二) 公司收购
外国投资者收购沙特公司或向沙特公司出资的, 根据上文第二部分“外商投资制度”的介绍, 应申请外资许可证。如果被收购企业已经取得外资许可证, 则需要变更外资许可证。在股权收购中, 需由全体股东签署同意将公司股权让与第三方的书面决议, 并在经MISA核准、公证机关公证后, 将该等书面决议通过官方公报刊发。
此外, 收购公司亦可能触发沙特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沙特《竞争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如触发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交易, 应当于交易完成前至少九十(90)日内通知沙特竞争总局(“GAC”)。如果外国投资者不确定该等交易是否触发沙特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也可以事先向GAC寻求预先指导。
GAC在正式受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申请后, 将在九十(90)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申请者未按照规定就经营者集中进行申报, 或者在取得GAC的批准前就完成经营者集中的, 可能被处以不超过其年度销售总额10%或1000万里亚尔的罚款。GAC还可酌情决定, 对机构处以违反竞争法所得的收益最高3倍的罚款。同时, GAC还可要求各方解除交易。
四、沙特经济特区及保税区概述
(一) 四大经济特区
2023年4月14日, 沙特政府宣布在本国境内设立四个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6], 由经济城和经济特区管理局(“ECSZ”)统一管理, 旨在通过各类激励措施进一步吸引外国投资者, 促进经济增长。
四个经济特区的鼓励发展重点行业各有侧重, 主要涉及如下行业:
1.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 汽车供应链与装配、消费品、ICT(电子光制造)、药品、医疗科技。
2.贾赞经济特区: 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金属制造业和物流服务业。
3.拉斯海尔经济特区: 造船和维修、海上钻井等制造业。
4.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科技城的云计算经济特区: 建立物理数据中心和云计算服务和基础设施。
四大经济特区可提供的优惠政策虽各有不同, 但在如下方面亦有共同之处, 主要涉及:
1.一般沙特企业所得税为调整后净利润的20%, 而经济特区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优惠最长期限20年);
2.一般沙特预扣税税率在5%至20%之间, 经济特区内企业将利润汇出的预扣税为0%;
3.进入经济特区货物暂缓征收关税;
4.企业设立前5年针对外籍人才的灵活和支持性规定;
5.沙特的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5%, 在经济特区内和经济特区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则实行0%增值税;
6.经济特区内保持经合组织(OECD)一致的特殊税收待遇, 避免双重征税;
7.经济特区内企业员工及家属免除其他行政管理费用。
(二) 综合物流保税区
2022年10月31日, 沙特民航总局(“GACA”)正式启动了沙特综合物流保税区(“ILBZ”)。该区毗邻沙特首都利雅得哈立德国王国际机场, 是一个旨在提高沙特货运和供应链能力, 目标成为全球物流中心的经济特区。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在ILBZ内设立的满足条件的实体, GACA将对其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所赚取的收入基于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优惠最长可达50年。此外, 在ILBZ内设立的实体还可免于扣缴与非居民特定活动相关的某些付款的预扣税。此外, 目前进口到ILBZ的货物还将享受暂免海关关税安排。
五、结语
以上是我们根据沙特法律体系并结合项目经验汇总的沙特投资政策概览, 后续我们计划就沙特投资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更详细的介绍, 希望能对有意向赴沙投资的企业提供帮助。
我们作为中国律师担任过大量境外投资项目的总协调律所, 拥有丰富的境外投资经验。本文是我们结合项目经验对沙特法律及投资制度的整理及介绍, 仅供初步参考, 不构成我们在中国之外任何其他法域项下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与此同时, 我们与沙特及其他中东国家的本土律师事务所均长期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及沟通渠道, 可以就企业出海提供境内外法律综合服务解决方案。如有需要, 我们非常乐意提供进一步协助及经验分享。
[1] https://www.vision2030.gov.sa/
[2] 沙特《外国投资法》全文见https://mc.gov.sa/en/Regulations/Pages/details.aspx?lawId=cdc59d89-7c3b-456e-a66b-a81e0098e03b
[3] MISA服务手册目前最新版本为第十版, 全文见https://misa.gov.sa/media/1877/misa-service-manual-10-edition-en-v1.pdf
[4] 沙特《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见https://www.misa.gov.sa/media/1300/%D8%A7%D9%84%D9%84%D8%A7%D8%A6%D8%AD%D8%A9-%D8%A7%D9%84%D8%AA%D9%86%D9%81%D9%8A%D8%B0%D9%8A%D8%A9-%D9%84%D9%86%D8%B8%D8%A7%D9%85-%D8%A7%D9%84%D8%A7%D8%B3%D8%AA%D8%AB%D9%85%D8%A7%D8%B1-%D8%A7%D9%84%D8%A3%D8%AC%D9%86%D8%A8%D9%8A-%D8%AA%D8%AD%D8%AF%D9%8A%D8%AB-9-2020_en-pdf.pdf
[5] 沙特《公司法》全文见https://mc.gov.sa/en/Regulations/Pages/details.aspx?lawId=ea0fc797-4127-4667-962d-aec400ee9f72
[6] https://sez.ecza.gov.sa/en/
感谢公司部同事马士晓对本文资料收集和汇总整理所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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