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规模的持续扩张,公司内部的各种腐败问题,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机密以及非公行(受)贿等,可能逐渐浮出水面,这些问题均可能严重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然而,当公司希望通过刑事控告来维护自身权益时,却往往面临如何有效展开工作的困境。
在实务操作中,刑事控告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搜集与固定、控告流程的精准运用、专业的法律分析以及对办案程序的深入了解。这些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均需要专业律师的提前介入和深度参与。因此,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刑事控告,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本文作者基于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控告案件的实务经验,将阐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和策略,以期为公司提供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指导。
一、法律规定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定罪量刑标准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以及四川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 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三)适用法律有关问题
-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不承认具有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虚构需要支付的“好处费”、应付款及业务支出项目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
(2) 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单位资金的。
(3) 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做假账填平账目的。
(4) 使用占有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能归还的。 - 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批复,下列几类人员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1) 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 根据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 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3)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的问题。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但按照 《公司法》对股东个人财产和由股东出资财产而形成的公司财产已有明确的性质界定。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财产,因此不论是股东个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还是股东之间以奖励等形式分配公司财产的,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4)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职务侵占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群众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 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5)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是代表业主利益的功能性团体,应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 其他单位,其工作人员也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二、报案材料梳理
(一)梳理案件事实
全面获取案件的信息,准确提炼出案件关键点,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材料,形成系统性和专业性的证据清单,完整地呈现到办案机关的手中,为办案机关受理案件后的调查方向提供线索和思路。
(二)围绕四大方向梳理证据材料
明确公司遭受的具体侵害,可能包括资金损失、资产挪用、权利滥用等。详细记录所有与职务侵占相关的行为,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收集所有可能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音频等。证据需要清晰地显示涉案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 - 证明涉案人员主体资格的材料
- 证明“职务”的材料
- 证明侵占财物的材料
- 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的材料
(三)围绕罪名梳理证据材料 - 横向:以涉案人员为单位进行梳理费用支出明细,从涉案人员到收款账户。
- 纵向:以涉案项目人员报销为单位进行梳理费用支出明细。
- 通过对合同、凭证、票据、报审材料、费用支出取得实际效果等全方面梳理职务侵占行为。
三、取证要点
(一) 涉案人员供述和辩解 - 犯罪的原因、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主观目的)。
- 公司的性质、公司的财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 涉案人员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 方法、手段、次数、数额,涉案人员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
- 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 涉案人员对侵占资金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及被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
- 被侵占资金的去向、用途,是用于储蓄、消费、经营等活动, 还是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
- 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 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
(二)证人证言 - 公司的性质、财物管理制度、财产被侵占的过程。
- 涉案人员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 涉案人员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 利)、主观目的。
- 涉案人员对侵占资金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 被侵占财产的数量、来源、去向、归还及单位损失情况。
- 涉案人员的经济状况。
- 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三) 物证、书证 - 涉案人员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财物账目、银行记录、证明材料(如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涉案人员在单位的职务、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公司的财物管理制度。
- 查获的涉案财物及照片、涉案人员用侵占的资金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 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 被侵占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等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侦查阶段) -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 段、价值等)。
- 价格认定意见(证实被侵占物品价值)。
- 文检鉴定意见(证明涉案人员侵占的签字笔迹、印鉴等)。
- 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证实是否是涉案人员遗留的)。
(五)现场勘验等侦查笔录(侦查阶段) - 窃取、侵吞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
- 相关人员对涉案人员、场所、物品的辨认笔录。
(六)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记载涉案人员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 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当事人、证人现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四、撰写控告材料
控告书中要能够体现客观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证明目的、后续的调查方向等方面,要按照事情的发展过程进行清晰表述。围绕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展开论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附目录、证据、线索、法条和判例等,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将控告书所要表达的内容展现给办案机关。
控告材料包括:
(一)报案书 - 报案人
- 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 基本案情
- 报案人诉求
- 报案人签名
(二)提供报案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及职务证明、报案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
(三)提供其他全部涉及公司、网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开店注册信息。
(四)关于聘用、入职及任命相关文件:包括《聘用合同》《入职登记表》《任命书》。
(五)关于在职及职权证明文件:工资条、职权证明(所担任的职务及所拥有的职权范围)。
(六)提供全部涉及公司的架构、公司之间关系情况和涉案人员身份信息。
(七)提供全部涉及公司的收款账户信息和财务会计账册,并对财务会计账册进行司法审计,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八)提供可疑资金的详细流水,并找出具体的每一笔可疑资金并做表格。
(九)提供每一笔可疑资金对应的合同、协议或网络交易记录。
(十)提供每一笔可疑资金的经手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十一)相关其他书证。
五、刑事控告流程
(一)确定管辖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职务侵占属于经济犯罪,该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应向犯罪地的经侦部门提起控告。
但是在实务中,部分职务侵占类案件的刑事控告过程中,因为侵占数额、社会影响、当地政策等各种因素,存在到底该向辖区派出所还是向区公安分局报案的问题。
因此,在报案之前,要初步了解一下当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金额的受理标准,明确该向哪个部门进行刑事控告。
(二)选择部门
公安机关有派出所、经侦、刑侦三个部门,基于实际办案经验与报案效率的综合考量,建议选择派出所作为第一选择。
(三)与办案机关沟通
理论上,公司提出刑事控告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但是在实务中,接待民警往往在初步查看了控告材料后,会以案件属于经济纠纷或者案件材料不齐全为由不予受理,也不出具受案回执。
需要注意的是,受案回执是认为公司所控告的事项可能构成犯罪,并代表案件已经受理的有效文书。所以,公司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拿到受案回执,所控告的事项才能作为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立案前的受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救济的程序以及注意要点
在进行刑事控告的过程中,对于涉及多起职务侵占行为,或者多个罪名、金额较大的案件,建议选择证据最为充分的那一部分证据进行控告。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先立案”,受理之后可以再进行补充。 - 向有关机关控告
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出具报案回执,这是公司报案的证明,建议予以保留。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较为复杂,案件在受理以后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为7日之内,重大、复杂线索,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实务中,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在受理之后,办案人员都会将案件审查期限申请延长,延长到60日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的。
此外,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一般会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公司。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公司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公司后期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也建议予以保留。
如果出具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那后续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 复议。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司可以在七日之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公司。
(2) 复核。复议机关在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后,公司可以在七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相关材料一般提交给法制部门)提出刑事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会在三十日内作出撤销不予立案或者维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公司。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则在公安机关部分的救济程序结束。
(3) 领导信访。
(4) 立案监督。公司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和复核申请后仍然没有立案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一般是到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立案给出决定。
(5) 另辟路径【换管辖地、换事实、换罪名等(注:公安系统录入涉案人员信息后,再次报案极易被拒绝。“一事不再理”同样适用于刑事。)】
(6) 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公司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