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和分类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 (二)事业单位的分类 二、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监管要点 (一)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的国资监管部门 (二)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登记 (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和分类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
(二)事业单位的分类
二、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监管要点
(一)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的国资监管部门
(二)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登记
(三)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四)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要求
(五)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要求
(六)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合规要求
现实中,存在一类特殊的事业单位,即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本文将对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重点介绍。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和分类
日常我们所说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那么,什么是事业单位呢?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
事业单位的称谓在西方国家都没有对应的词汇,可以说是典型的中国特色。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如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敬老院、孤儿院等。这些机构都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以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为宗旨。
“非营利性”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区别于公司、企业的根本特征,这一特征取决于它们成立的宗旨和目的。公司、企业的成立就是以生产、经营和营利为目的的,而事业单位的设立则以公益为目的,因而它所从事的业务应当是非营利性的。当然,事业单位在其存在过程中,也必然会同外界发生一定的经济联系,进行必要的经济活动,但这些经济联系和经济活动,应当围绕其从事公益事业的宗旨开展,而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事业单位绝大部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其资产管理也执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但是,目前我国有少数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应当执行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事业单位的分类



  1. 一般分类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类:
    (1)行政机关主办事业单位。该类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如高校、医院、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等。这一类型的事业单位中,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事业单位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006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组通字[2006]33号),批准17家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管理范围,这17家单位分别是:
    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机关6个(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8个(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机关2个(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2008年,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也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2)国有企业主办事业单位。该类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也被称为二类事业单位,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石油报社。二类事业单位一般是自收自支型,没有财政拨款,员工工资高低取决于事业单位的效益好坏。
    2.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分类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印发,就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提出: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就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又可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监管要点
    如前所述,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与我们的一般认识不同,它们并非是由行政机关主办,而是由企业主办。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可见,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均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近年来,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很多都已改制成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逐步改制为企业。
    (一)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的国资监管部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且其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登记
    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一般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特别规定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因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因此,国资委监管下的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不在财政部门办理,而在国资委。
    (三)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1.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审批程序的一般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一般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但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2.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对于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被视为国有企业子企业在国资委进行产权登记。因此,实践中,该类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一般需报同级国资委进行审核。
    (四)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要求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因此,各类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均需比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进行转让。
    此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4)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5)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五)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要求
    因各地规定不一致,现以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为例:
    1.审批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需注意的是,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中央级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5)中央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6)其他材料。
    2.不得出租、出借情形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3.出租、出借形式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4.出租、出借收入核算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国有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合规要求
    对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该等行为即属于无偿调拨或无偿划转。
    1.无偿划转的资产范围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4)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2.无偿划转的办理程序
    (1)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2)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3)跨级别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3.申请无偿划转资料提交要求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其他相关材料。
    指导律师:齐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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