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7日,具备防水施工资质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期工程防水、保温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承包某号楼及地下车库防水、保温工程,工期与总包单位合同一致,质量保修期为五年;合同价款最终以审定后的结算造价为准;合同还就付款方式、保修金等进行了约定。后甲公司进场施工,于2014年10月份停工至今,涉案工程尚未竣工。甲公司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已付工程款320000元。另查,乙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总包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以垫层施工开始为准,续建项目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4年10月18日,总日历天数为365天。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案现有证据表明,乙因资金供应问题未能及时依约拨付工程款,导致涉案工程停工,乙公司亦未能在工程停工后及时与甲公司结算工程价款,致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乙公司于一审诉讼初期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说明双方之间对合同是否履行持有争议,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解除。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甲公司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且防水工程亦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利息属于法定利息,故甲公司在乙公司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就乙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该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间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那么,行使该权利的期限从何起算呢?
1、对于已经竣工或者已届竣工日期的,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非因承包人的原因未竣工的,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会议纪要》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3、若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且停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自停工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规定,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
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作者:徐敏慧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7日,具备防水施工资质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期工程防水、保温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承包某号楼及地下车库防水、保温工程,工期与总包单位合同一致,质量保修期为五年;合同价款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