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中国上海市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1]为配合自贸区内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8月30颁布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正式授权国务院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企业法》”)中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同时,国务院亦于2013年9月27日正式颁布了《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通知》”)。
根据《决定》以及《通知》的内容,并结合本所律师此前对自贸区所作的相关研究,现将自贸区内的新政作一简要小结,供参考。
总体而言,自贸区内的新政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并实施创新:
一、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
自贸区新政最核心的创新内容系金融领域的改革。自贸区内的金融改革主要体现在:
1) 加快金融制度的创新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自贸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
在自贸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
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鼓励企业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并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
2) 强金融服务功能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自贸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允许金融市场在自贸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自贸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允许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
允许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3]
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并给予税收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强调采用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开展自贸区内的改革和创新。具体体现在金融领域,其创新政策的落实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随着自贸区监管体系的完善和相关经验的积累逐步实施、推进和深化。因此,我们理解,相关内容仍然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二、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与目前对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实施的审批制度不同,自贸区内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操作模式。所谓的“负面清单管理”,简单而言,即“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具体而言,在自贸区内,除明确保留的、外国投资者对某些重点领域投资的准入限制外,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将不再设置审批,而改为备案,从而在自贸区内实行“审批+备案”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我们在下表中列明了自贸区内将会被取消的现有审批事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政简要汇总
作者:高超 王舒 滕晓琳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中国上海市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