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项目承包人工程款 重整阶段债权审查要点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2020年以来,由于疫情及多方面原因的影响,疫情短期内对建筑地产行业冲击巨大,建筑企业生存环境愈加步履艰难。

自2020年以来,由于疫情及多方面原因的影响,疫情短期内对建筑地产行业冲击巨大,建筑企业生存环境愈加步履艰难。2022年初至今,十余家拥有特级资质或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清算,或100%股权转让、拍卖。
在建筑企业的破产重整过程中,会发现大多数项目是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承揽,自负盈亏。这些项目建筑企业往往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及税费,对于这一庞大群体进行的债权申报时,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该注意哪些要点。
01 关于债权性质的审查
挂靠转包项目的工程款是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财产,应当独立核算。为了避免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对于挂靠项目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按“以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独立结算”的原则审查债权。
首先,对于申报的债权我们除了在形式上应该符合条件外,我们还要作出一个基本判断:即该笔债权究竟是属于优先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或是劣后债权。一般我们会认定其上有特定财产抵押、留置、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性,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等具有优先性。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直存在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以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工程款受偿权不具有优先性。
02 挂靠项目承包人应该向管理人提交的材料
挂靠项目的承包人在向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时,除了常规的债权申报表及主体资格文件外,还应该附上相关申请证据:施工项目的有关材料(含施工合同)、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施工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及证据、施工项目已完工的有关证明材料、施工项目已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结算的证明材料、未完工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的证明材料等。
03 针对不同进度的工程债权审查认定的基本方式
1、项目已完工,工程款尚未付清的债权审查
项目承包人申报债权,以项目发包方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总额为该项目的资产总额,减去应该上交给建筑企业的管理费、劳保费、税金等有关费用和建筑企业预付款,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小于项目资产的,可认定其项目承包人为该工程项目垫付了工程款项,剩余的部分可确认为项目承包人的债权。债权中有可能包含专业承包商、劳务承包商、原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等的债权,上述人员分别进行债权申报的,分别确认;上述人员委托项目承包人统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认,同时注意审核相关委托手续;项目工程价款总额小于所负债务,处于亏损状态的,项目承包人应当配合管理人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和调查,管理人对项目承包人所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2、项目基本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债权审查
管理人可根据项目承包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及与建筑公司进行的阶段性对账或结算,在明确应扣除的管理费、税费、劳保费等费用的数额或者原则之后按已完工项目的规定进行初步确认,并备注债权金额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因未结算,且项目承包人和建筑企业未能就项目结算金额确定数额的,债权暂缓确认,并以合同约定的金额或其他能初步证明项目结算数据的材料确定的数额作为暂缓确认债权的数据。
3、项目未完工且未结算的债权审查
管理人可根据项目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情况说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等证据暂时确认其债权数额,在债权表上标注为“暂缓确认债权”,并注明“以最终工程结算”为准,并可以“暂缓确认债权”数额制作案件债权受偿方案。尚有欠付其他工程价款的,还应提供其欠款的具体情况。
笔者建议
在对挂靠项目进行债权审查时管理人应该注意:与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充分沟通,信息共享,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
对于挂靠项目以项目经理统一进行申报为原则,在部分材料商及供应商单独来进行申报时,我们应该让所属项目的项目经理知情、签字确认并签署承诺书,杜绝虚假申报,最小化债权损失。
当前,建筑业正处于一个变革的关键时刻,周遭环境的变化深刻影响着建筑企业的前进方向,竞争大、中标难、利润低,大而不强、专而不精是大多数企业目前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企业经营面临困境的情况下,破产重整针对那些有能力改善经营,但是债务负担过重的企业也是一次化解债务危机,提高清偿率,企业重获新生的机会。也希望在将来,随着破产制度的进步和深入发展,我国企业及人民能够正视企业破产的积极意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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