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4日凌晨,演员王宝强在微博发表离婚声明,因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保持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故郑重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同日5时许,马蓉在微博首度对此事发声,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由此,王宝强离婚一事刷爆朋友圈、微博,成为网络热点事件,引起各方热烈讨论。作为婚姻家庭律师,看到新闻的第一反应不是去八卦,而是条件反射地想去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在婚姻律师看来,离婚诉讼无非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婚能否离,二是小孩的抚养权归谁,三是共同财产怎么分割。以下主要针对上述离婚的主要问题对王宝强离婚事件进行分析。
一、王宝强和马蓉能否离婚?
离婚并非儿戏,在法律上更为严格,司法实务中要具备法定离婚事由并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方可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事件中,一方面,王宝强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声明目前只是其个人的意愿,尚未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即并非像某些媒体宣称的那样,双方已经离婚。另一方面,其需证明双方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方会判决离婚。就目前媒体的消息而言,假如马蓉只是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王宝强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不正当关系已经符合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并且女方也不同意离婚的,则王宝强的离婚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所有?
据媒体报道,王宝强的两个孩子均已超过两周岁,儿子约6周岁,女儿约5周岁。
假如王宝强和马蓉争夺孩子抚养权,则有以下情形问题需要考虑。《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故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需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家庭环境、子女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并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具体到本事件中,两个孩子都早已超过2周岁,王宝强的抚养能力条件显然比马蓉好,也很可能会以无需马蓉承担抚养费为筹码,力争两个小孩的抚养权。且从目前的媒体报道看,假如马蓉确实存在出轨这一重大过错,则王宝强争夺抚养权的胜诉可能性明显更大。当然也不排除,法院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由王宝强和马蓉一人抚养一个孩子。
此外,如果王宝强和马蓉能协商一致解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则法律也不会干涉他们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协议处理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王宝强、马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王马两人2009年结婚以来至离婚时止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存款、股票、基金和股权等类型。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首先需要知晓王宝强和马蓉是否存在财产约定,若有约定且内容不违法,则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双方约定对财产进行处理。
假如王宝强和马蓉间对财产没有约定,且王宝强的声明为事实,则如前所述,马蓉具有重大过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王宝强在诉讼离婚时可以向马蓉主张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假如王宝强的经纪人背叛了王宝强,协助马蓉一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则王宝强可能会处于一定的被动局面,婚姻家庭律师在此建议王宝强宜先分割现有财产,再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收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之证据,追回并分割该部分财产。
四、若王宝强声明不实,将承担何种责任?
如果王宝强声明所称的马蓉与其经纪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系捏造的事实,则王宝强的行为涉嫌诽谤,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以下按轻重顺序进行阐述。
(一)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诽谤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机关可能会对造谣诽谤者进行相应的拘留和罚款。
(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假如王宝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涉嫌构成诽谤罪。
王宝强离婚事件,表面上是娱乐头条新闻,实际上包含着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法眼看待娱乐事件,换视角看娱乐新闻。婚姻家庭律师温馨提示,婚姻来之不易,风险无处不在,且行且珍惜。
法眼分析王宝强离婚事件
作者:廖玮 丘金泉来源:万益说法

2016年8月14日凌晨,演员王宝强在微博发表离婚声明,因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保持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故郑重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同日5时许,马蓉在微博首度对此事发声,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