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为名的借贷关系也是借贷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01、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5日,A(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合作事项:在乙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资金短缺,故乙方邀请甲方投资联合开发建设该项目。

01、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5日,A(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合作事项:在乙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资金短缺,故乙方邀请甲方投资联合开发建设该项目。二、投资金额及时间:甲方投资额4000万元,甲方分三次投资,2017年7月2日投资2000万元,2017年8月2日投资1000万元,2017年9月2日投资1000万元。三、双方约定:甲方是中途进入合伙,甲方不承担乙方及该项目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甲方只派专人监管账目,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四、收回投资及回报:从甲方投资之日起第一年期满,乙方支付本金和投资回报共计5000万元给甲方。第二年期满乙方支付投资回报3000万元给甲方。五、担保方式:以上投资款和投资回报共计8000万元,到期不能按时退还和支付的,乙方以元昌公司40%的股权作为抵押担保。2017年7月2日,A支付投资款1500万元;2017年8月2日,A转账支付1000万元;2017年8月10日,A转账支付500万元;2017年9月2日,A转账支付1000万元。B公司向A出具收条。B公司对A主张的4000万元款项的交付,对3500万元予以认可。对2017年8月10日转账的两笔款项合计500万元,因该日B公司没有款项入账,故对该两笔款项B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A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B公司向A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2.B公司向A偿还借款40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02、仲裁结果
1.裁决B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A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
2.裁决B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A偿还借款4000万元的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本金150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7月2日起计算,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2日起计算,本金50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2日起计算,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03、仲裁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借款的本金金额;2.是否应支付利息及如何计算。首先,根据双方的约定,A仅是将款项投入B公司,到期收回固定投资回报,而不参与项目的经营,也不承担该项目亏损风险和其他法律责任,故双方实质是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A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支付4000万元借款的义务。其次,根据《合作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投资回报是B公司使用A出借的借款后,应向其支付的报酬。该投资回报是固定数额,不因项目经营利润的变化而变化,其性质为借款利息。A要求B公司按年利率24%分段向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哈仲提示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即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实质上双方形成借贷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实践中厘清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判断投资还是借贷法律关系主要从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看是否为固定收益、投资主体是否参与经营并承担风险、投资行为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等综合判断。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不同,二者适用的法律有所差异,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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