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风险及防控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治理中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一年度的诉讼案件统计,有50%以上的诉讼案件源于合同纠纷。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治理中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一年度的诉讼案件统计,有50%以上的诉讼案件源于合同纠纷。强化公司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的发生,影响公司生产成本控制,并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一家公司是否能够对合同进行有效规范的管理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法律效益,是公司能够在法制轨道上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为规范公司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有效管理并防控合同风险,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公司法律顾问的视角出发,特对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作以下提示:
一、签约主体资格风险
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是否具备法定从业资格
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是否具备履约信用
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对签约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详尽的调查,不得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如项目部、业务部、未成年人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劳务派遣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不得签订与对方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为此,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核审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方单位的规模、员工总数、荣誉证书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及信用做出综合判断。
二、界定合同性质风险
买卖、雇佣与加工承揽
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
仓储、租赁、委托与保管
居间与委托
货运代理与货运运输
合同性质决定签约双方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性质的混淆会直接导致权责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会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诉讼地位。以上列举的几类合同性质容易发生混淆,应有专业律师为公司界定法律关系,明确合同性质,设置合同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三、签约程序风险
是否需要招投标
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程序
是否需要公证、备案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后才能签订;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比如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才能签署的合同(比如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必须取得相关决议后才能签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四、合同条款风险
数量、质量约定不明风险
检验条款缺失风险
价款、报酬约定不明风险
结算及支付约定不明风险
违约金、损失赔偿、定金混同风险
保密条款缺失风险
担保效力风险
纠纷管辖风险
解决争议方式约定风险
以上合同基本条款内容的填制要求用语准确、严谨、无异议。基本条款约定不明会导致公司权益造成损失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于约无据。在此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违约责任条款应尽量明确,以使违约救济的方法具备可执行性,约定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尽可能穷尽列明,如需赔偿追偿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须有明确约定;约定违约金的,不可过分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否则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可能不被支持。
第二、对于公司经合理调查仍然未能全部了解的标的物或对方单位的情况,可以通过承诺与保证条款要求对方兜底,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比如,股权受让方可以视需要要求转让方承诺与保证“除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确认的目标企业债务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责任和或有负债,否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作出足额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目标企业经营必须办理的一切手续、证明、批文及许可均已办理完毕”等等。
第三、为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通知送达的效力,应明确当事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以及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一般应当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以及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成本等原因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约定无效。
第五、公司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这对保护公司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五、履约过程风险
未及时行使变更、解除权风险
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行使风险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对此要求变更相应条款。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的巨大变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引起的标的物价格变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及时主张权利,也会有效降低公司的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权的行使,务必注意解除程序及解除合同条件是否成就。解除合同是有期限的,应在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解除,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解除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解除合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随意的解除合同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在解除合同时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并留有凭证,以免在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债权可能存在损害时,常见的诸如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权利的行使,如果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损失,减少法律上的风险。
六、签约形式要件必备风险
口头合约的风险
公章、财务及合同专用章使用风险
签约代理人授权风险
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口头合同,订立正式的合同书,并妥善保存。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与对方营业执照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双方都应加盖骑缝章,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为防范合同诈骗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以上仅对合同管理从签订到履行应注意的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真正地做到有效防控,则必须有法律专业人员针对具体问题予以把控,以达到有效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