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1.冰墩墩市场热度高居不下,一“墩”难求!谁是冰墩墩的权利人?
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合法财产,换言之,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例如,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使用“冰墩墩”的形象,更不得对“冰墩墩”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同样的,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单位、个人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的行为,北京冬奥组委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使用“冰墩墩”的形象,哪些行为算侵权?
随着冬奥吉祥物热度的高涨,“二次创作冰墩墩”、“野生冰墩墩”开始流行,那么到底会不会侵权呢?“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利人北京冬奥组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情形
当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情形】条款对“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也具有约束力,即如果使用行为是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将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法,通常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会构成侵权。
官方回应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介绍,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其他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3.除此以外,“冰墩墩”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传统的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这里既包括可爱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北京冬奥会会徽等标志。因此在使用“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时,也要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种使用方式,一是商业使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目前冬奥的全球及北京合伙伙伴、赞助商可以使用,此外,特许经营者可以依法生产与销售。
与文中案例类似的,还有2月14日天津某蛋糕店售卖“冰墩墩”蛋糕,蛋糕店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冬奥组委的著作权以及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构成侵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二是非商业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冬奥组委发〔2019〕19号)规定进行申请,申请主体可以是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
从“冰墩墩”案件可以看出,我国不仅在冬奥会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我们国家对“冰墩墩”保护意识、保护力度也是面面俱到,值得我们学习的。笔者提醒大家,喜欢“冰墩墩”也应合法合规使用,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不管盈利与否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全国首例侵犯“冰墩墩”著作权刑事案件宣判!
作者:王翰翎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