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赵某认缴出资8000万元,王某和李某各认缴出资100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赵某认缴出资8000万元,王某和李某各认缴出资1000万元。2015年11月5日,A公司作出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从1亿元减至500万元,A公司及赵某、王某、李某共同出具《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11月5日A公司作出关于减资的股东大会决议,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2015年11月6日在文汇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现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担保问题作如下说明:公司对外债务为0万元,至2015年12月22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减资前的全体股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2015年12月22日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A公司准予变更注册资本,A公司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赵某认缴出资450万元,王某退出公司,李某认缴出资50万元。
另查明,某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2015年10月18日A公司与康某签订《还款协议》,A公司尚欠240万元未归还,需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康某申请强制执行未能获得A公司清偿。
康某认为,A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减少注册资本,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原告,且原注册资本未出资完毕。赵某、王某、李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原告即进行减资,构成抽逃资金,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王某、李某在500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在民事判决中向原告所负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王某、李某对民事判决书项下A公司的全部给付义务向康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案原告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向A公司出借款项343万元,2015年10月18日,A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对借款剩余240万元未归还予以确认,被告赵某、王某、李某亦在该协议尾部签字。故在A公司作出2015年11月5日减资决议时,原告对A公司的出借款属于已知债权,A公司应当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原告,A公司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未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属于违法减资。减资后的A公司非法缩减了责任财产范围,降低了偿债能力,对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赵某、王某、李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明知A公司尚欠原告借款的情况下,却怠于通知原告,且为办理减资工商登记,在虚构A公司对外债务为0万元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上签字并提交给工商登记管理部门。
因此,被告赵某、王某、李某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过错。被告赵某、王某、李某操纵A公司违法减资,相当于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比照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A公司的债务在各自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相关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大部分是基于股东之间存在信任关系为基础,若信任基础消失了,那么合作的基础也荡然无存。若股东矛盾长期积累,或将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各股东的投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引发诉讼的不利后果。所以,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股东无法通过直接撤回出资的方式退出公司,稍有不慎,还会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股东有何办法退出公司?
1、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按照《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转让股权时,还需要履行上述程序。
2、公司定向减资
如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通过减资决议,将某股东在公司的出资全部减掉,如果该股东尚未缴纳出资,则无需缴纳出资,如果已经缴纳出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减资金额。
公司法对减资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股东异议回购
《公司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并且明确了股东可以对针对如下事项作出的决议提出异议: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红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解散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另外,如果回购无法达成一致,《公司法》还为异议股东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在回购上陷入僵局时,异议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起诉。
4、解散公司
当公司发生法定解散或者约定解散事由时,股东可以对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约定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注销后即归于消灭。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司法强制解散。
四、相关建议
1、股东应采取合法方式退出公司,不可以仅通过取得转让款/取回投资款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退出,更不能以抽逃出资的方式取回投资资金。
2、应根据公司及股东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退出公司。慎用公司解散或要求公司回购的方式退出,确需采取上述方式退出的,应充分评估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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