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观察(2023第4期)

来源:天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行业动态 1.

一、行业动态
1.中国移动联合中兴完成业界首个5G无线算网一体车联网新架构验证
2023年5月9日,据中国移动官方消息,中国移动研究院、上海产业研究院联合中兴通讯完成业界首个5G无线算网一体车联网新架构验证。据介绍,为更低成本、更优性能满足车路协同业务需求,中国移动研究院创新提出了5G无线算网一体车联网新架构。中国移动表示:“本次测试基于无线算网一体架构,打通了首个基于全5G网络架构的端到端车联网业务流程。一方面通过5G的连续覆盖和高可靠网络,将PC5的感知范围进一步扩大,业务可靠性进一步提升,为解决单车智能的长尾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通过5G无线边缘算力对车联网海量数据的快速处理,实现了对路侧行人、车辆的低时延预警风险提示,同时面向后续无线通感一体可提供本地感知计算能力。该测试初步验证了5G边缘算网一体车联网架构的可行性,可以更低成本、更优性能实现车路协同业务需求,为车联网提供了一种高效、可靠的快速部署方案,为有效推动5G车联网商用落地奠定了基础。”[1]
2.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法规委员会汽车行业ESG及社会责任专委会成立
2023年5月1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法规工作委员会汽车行业ESG及社会责任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专委会旨在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持续开展行业ESG指引与团体标准研究,探索搭建ESG国际交流平台,增强企业ESG意识、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汽车企业更好融入国际可持续发展体系。会议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李邵华主持,国内主要行业企业代表及ESG领域专家:重庆长安、北汽集团、广汽集团、吉利控股、金龙汽车、蔚来汽车、理想汽车、广汽本田、沃尔沃中国亚太区、米其林(中国)、宁德时代、淞泓智能、海纳川、贝卡尔特、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中汽研、汽车之家、中汽信科等企业代表出席会议。[2]
3.工信部:协同培育京津冀三地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六条重点产业链
2023年5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下一阶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协调推动京津冀三地聚焦产业协同发展,加快推动八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优化区域产业分工和生产力布局。二是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合力推动关键基础技术攻关、基础器件研制、基础材料发展、基础软件升级、基础工艺提升和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产业链区域协作,协同培育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氢能、工业互联网、高端工业母机、机器人等六条重点产业链。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监测和协同保障机制,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三是增强区域产业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四是协同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五是加速绿色低碳转型。六是推动质量品牌标准一体化建设。七是培育壮大优质企业群体。八是深化产业高水平开放合作。[3]
4.车路协同智慧交通国际论坛
2023年5月30日宣布,中国公路学会自动驾驶工作委员会主办,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协办的车路协同智慧交通国际论坛将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在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举行。主要议题包括《车路云一体化一致行动系统框架与智慧高速发展》《车路协同助力智慧公路新业态发展》《车路协同环境下的交通群体协同感知与定位技术》《路网数字化驱动下的智慧公路与车路协同实践与探索》等。登录WTC官网即可报名参加。[4]
二、 行业新规
1.六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3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其内容包括: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
2.北京发布全国首个自动驾驶示范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5月12日,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正式发布《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本次发布的《办法》系总则性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以“合法、正当、必要”与“鼓励创新、审慎包容”两大基本原则为指引,主要包含以下三大板块内容:一是全面厘清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数据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事前的数据全流程安全、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与数据安全承诺,事中的数据实时回传,事后的数据应急处置等。二是详细梳理了重点数据类型的合规风险。三是创新性构建了示范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机制。[6]
3.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关于《汽车智能座舱交互体验测试评价规程》等团体标准
2023年5月15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关于《汽车智能座舱交互体验测试评价规程》及《车载传声器团体标准》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近年来,汽车行业越来越重视人机交互和用户体验,智能座舱作为驾乘人员在车内使用频次最高、品质最易感知、最容易体现和提升品牌和产品溢价能力的系统,已成为主机厂和供应商最重视且投入资源最多的交互体验研究方向之一。然而,由于缺乏公认的汽车人机交互评价标准,导致现阶段智能座舱的相关设计中,创新有余而章法不足,一些看似突破性的设计和功能并不能实际地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为了帮助行业更好地发展,根据用户典型使用场景,通过不同交互模态执行相应交互任务,提出汽车人机交互测试规程,评价用户体验的好坏。评价指标分为有用性、安全性、高效性、认知、智能、价值、审美等维度,以此对汽车智能座舱交互设计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基于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编制本标准。[7]
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2023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出,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售新能源汽车随车配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实施意见》强调,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实施意见》要求,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8]
三、行业观察
2023年5月,法院就备受关注的张女士诉某新能源车企侵犯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
回溯案情,张女士购买的某车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案涉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失灵的产品质量问题与该车企公司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后,张女士将喷涂“刹车失灵”字样的事故车辆停放至公共场所,之后又在公开车展身穿印有“刹车失灵”字样的上衣登上展车车顶,要求车企提供行车数据,引发相关媒体关注。
该车企认为数据显示车主存在超速驾驶,未经车主及其家属同意将包括车架号在内的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前一分钟的车辆数据配以文字说明提供给市场监管报社,市场监管报社予以公布。张女士认为此举侵害其隐私权,先后提起了名誉侵权、个人信息保护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车企公布的有关数据并不能关联到用户的个人私密信息,而且车企在处理该信息前张女士本人已在其微博中将案涉车辆数据整理后予以公开,车架号出厂时已在车前挡风玻璃下方公开标示,某车企公司及市场监管报社实施的上述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在处理已经公开的相关信息时未超过合理范围,未对张的个人信息造成侵害。故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元团队点评:
该案被称为国内第一起“新能源汽车行驶数据纠纷”。本案中,车企作为汽车生产商,掌握了消费者张女士一些信息并将部分信息公布,其中的争议点包括车辆的行车数据是否为个人信息,以及公布该信息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第一, 车辆的行车数据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结合上述法条可知,个人信息主要有特定识别性的特点,需要能与个人建立一对一的关联。
就本案而言,从车企公布的行车数据来看,虽涉及到车辆的参数,但不涉及到个人的信息,因为仅靠这些数据无法单独识别到具体的个人。但是由于本案车主维权,其个人信息、照片已经广为人知,此时车辆数据可以较为容易对应到个人,所以不排除法院将此认为构成个人信息。但不管从个人信息的角度,还是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车主均应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制有关数据,以确保其知情权。
第二, 车辆的行车数据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车企未经用户同意即公开了部分行车数据,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与公民隐私不同,个人信息更关注对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识别性,而公民隐私则更强调信息客观上的“私密性”与当事人主观上的“不愿为他人知晓”。
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余某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或可得到有关启示,该案涉及到经有效脱敏化处理的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或隐私的认定,法院最终认定此类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或隐私。
在本案中,尤其在公共事件背景下,车主选择了公开维权,此时个人隐私权是否会有边界、是否会受到一定限制,均存在可讨论的空间。司法实践中,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法院判断时也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是否纳入隐私权保护,但从车企角度,如何避免这种侵权风险,最小限度地影响用户利益,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三, 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行驶数据来判断属于驾驶人责任,还是车辆本身的责任,如何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性。
车主认为车企提供的数据不完整,并且拒绝第三方检测,理由是市面上没有适合对智能汽车的软件系统进行鉴定的机构。
对于车企而言,是否可以证明其提供的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属于实践难点。在法庭审理案件时,从传统民事案件审判思路来看,可以援引技术规则来解决该问题,比如,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认为车企提供的数据是不完整的、经过改动的,或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那么通常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来举证,如申请鉴定。但如果能更好地解决用户的疑虑,更好地判定责任,无疑对于整个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大有益处,相应的制度和技术均不可或缺。
特别感谢实习生王舒雨对本期刊物的付出。
注释:
[1]参见IT之家: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5412209182868350&wfr=spider&for=pc
[2]参见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caam.org.cn/chn/3/cate28/con5235881.html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ldhd/art/2023/art0c655a31f841413eb52bbba897981faa.html
[4]参见车路协同智慧交通国际论坛:
https://mp.weixin.qq.com/s/61CXfaYtoWx0HcnF5xvOIg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05/t20230509
1029448.html
[6]参见开放北京:
https://open.beijing.gov.cn/html//kfdt/sddt/2023/5/1684202552575.html
[7]参见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http://www.caam.org.cn/chn/3/cate28/con5235872.html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05/t20230517_1355814.html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