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之(十五)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是否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浦女士咨询: 浦女士于2014年年初未婚先孕,预产期为2014年12月左右,怀孕后即与男友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浦女士咨询:
浦女士于2014年年初未婚先孕,预产期为2014年12月左右,怀孕后即与男友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前往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了准生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依据结婚证记载时间顺延8个月,在其准生证上核定预产期为2015年年初。浦女士在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被用人单位告知,因其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其无法按照实际生产时间享受产假,亦无法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那么,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是否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首先,对于产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由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并未附加任何其他条件,无论其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产妇女均有权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生产妇女能够在生产前后拥有足够的休息,恢复身体健康,只要有生产情形存在,生产妇女就有权享受相应的合法假期。故此,浦女士的单位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让浦女士休产假的说法不能成立。
其次,对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下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国家对此进行了限制性规定。1965年9月10日,原劳动部在给甘肃省原劳动局的复函《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65)中劳薪便字381号)】中明确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
律师认为
具体到本案,浦女士虽然未婚先孕,但其已经及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其应当有权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从一些地方性规定也可以看到国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倾向,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从该地方性规定可知,未婚先孕的,只要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即视为合法生育,依法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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