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维权风波之后,“库尔勒香梨”商标权纠纷又引发关注。

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维权风波之后,“库尔勒香梨”商标权纠纷又引发关注。2021年年底,数百家水果商户受到起诉,原因是其未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带有孔雀图案和库尔勒香梨的文字的商标被诉侵犯商标权。此次协会的商标维权事件与之前“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有所不同,虽然商标权人都是相关协会,但是从商标的性质角度,“库尔勒香梨”属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逍遥镇”商标属于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由此,看似类似的维权行为,由于商标本质属性的差异,可能导致不同的侵权认定的标准,以及商标正当使用的情形。
一、我国地理标志现有保护体系
我国《民法典》第123条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一规定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2条的规定。
“地理标志”最初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渐发展而来,强调由于不同地理区域的地形地貌、气候、土壤、水质和天然物种客观上的差异,以及在历史的长期演进过程中历代当地人的生产方式和辛勤付出,形成具有地域、区域性特色的商品。
地理标志在我国主要有三种保护模式。第一,是依据《商标法》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模式;第二,是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登记保护的模式;第三,是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保护模式。
可见,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三大体系并存,难免产生权利的冲突和主管部门协调的欠缺。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知识产局承担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为了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但也有学者指出,统一“专用标志”,仅仅是地理标志工作走向统一管理的第一步,却远未解决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两张皮”乃至多头管理的老问题。[1]

文件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4月1日(2017年新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8月1日(2018年新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3年9月1日(2018年新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9月15日

(2014年新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6月1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年7月15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08年2月1日(2019年新修)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3日


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生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及审查进行了规定。为了防止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之后再提交申请书。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果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申请文件还应包含集体成员名单。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或者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人可以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分别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的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申请材料除登记申请书外,还应包括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由该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由该中心对社会公示。
如果先申请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再申请注册商标的,需参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
三、上述案例对“地名”的合法使用
地理标志通常包括了地名和商品。当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后,他人在以下情形仍然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一,基于地名本意的正当使用。例如潼关地区的其他的肉夹馍经营者选择不加入潼关肉夹馍协会,但仍然可以把潼关当做地名来使用,比如“潼关刘记肉夹馍”“潼关特色肉夹馍”,这里的“潼关”仅表示企业所归属的行政区划,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受《商标法》的限制。
第二,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地名,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公示信息,在第29类胡辣汤及其类似商品上,除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外,另有高国强、姚有良等第三人有效注册“逍遥镇高国强”、“逍遥镇姚有良”等商标。显然,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无权禁止他人注册带有“逍遥镇”这个地名的商标。
因此,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成功注册为证明商标前,已经取得善意注册并正在使用的商户可以放心地继续使用此商标。法律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属于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区域外的经营者想要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在检索获悉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后,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相关商标的专用权或许可使用,防止误入商标侵权“陷阱”。
具言之,“逍遥镇胡辣汤”中的“逍遥镇”是普通地名注册商标,因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确有权禁止其他人将“逍遥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用于核定使用商品(胡辣汤等),并开展维权活动;也有权授权其他人在胡辣汤及其类似商品上使用“逍遥镇”,并收取许可使用费,规范第三人的商标使用行为。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商标一般由协会等集体组织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作为潼关肉夹馍协会会员的商户,既可以使用地理标志“潼关肉夹馍”,也可以使用潼关肉夹馍的集体商标;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会员的商户,其产品符合特定条件则可使用地理标志“潼关肉夹馍”,但不能使用潼关肉夹馍的集体商标。若商户生产销售的肉夹馍不符合地理标志规定的特定条件,例如该肉夹馍跟潼关一点关系都没有,结果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或集体商标的,则属于违法使用。相关行政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潼关肉夹馍协会也可依法维权。
库尔勒香梨协会是第892019号“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根据相关规定,如商户符合“库尔勒香梨”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可以向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协会依法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如商户不符合“库尔勒香梨”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库尔勒香梨协会不得许可其使用“库尔勒香梨”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协会亦有权针对其擅自使用“库尔勒香梨”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
三、结语
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意义在于打造独特的区域品牌和文化,从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不仅能帮助当地农民脱贫脱困,带动乡村经济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兴农、助农战略的具体体现。商标权是私权,但同样承载着权利人的付出和消费者的认可,其行使必然也存在一定的边界。正如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所指出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我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采用“强保护”的保护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滥用。[2]商标的正当使用,既要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也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抵制恶意诉讼,才能更好地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维护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品牌口碑,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释]
[1] 张伟君:《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来源:知产力公众号,访问时间2022年4月26日。
[2] 《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这些商标是一回事吗》,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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