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作为建设工程分包中的一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就其管辖问题是适用建设施工工程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还是遵循普通的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则,产生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判例。
对此,本文结合现有的法律依据及实务案例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问题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01产生争议的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1规定,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2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3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其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都与其是并列案由。
从文义解释来看,上述案由规定中只有符合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能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列的案由仍然属于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存在不同理解。
02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陕西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天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劳务法律关系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院裁定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可见,最高院作出此裁定时是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除此案例外,经查阅案例发现,【(2018)最高法民辖41号】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根据以上判决可以得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一种类型,理应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确定管辖法院。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在【(2019)最高法民辖71号】伍玉勇、伍卫星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承包协议》,法院认为应由被告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承包协议》,但该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为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综合认定,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除此案例外,同类型的案例还有【(2018)皖10民辖终16号】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2016)湘06民辖终64号】湖南达亿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等都认为劳务合同纠纷并非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遵循应诉管辖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
03结语
通过以上裁判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部分地方法院乃至最高院对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能否直接适用专属管辖来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存在不同理解。
我们认为,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而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4规定施工分包,包括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5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包括劳务作业分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五条6规定,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经被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调整范围。可见,劳务分包本身就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一类施工合同,其虽与施工合同名称有别、内容不同,但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故不应以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列为由将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八)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