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万,140次!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

近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072元。
收款码=犯罪“帮凶”?
2023年9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听“好朋友”桑某(另案处理)说有赚快钱的活,让他想办法办理几张银行卡和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自己用,被告人王某明知将银行卡用于转账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便找到被告人李某办理银行卡,并向其承诺每收取款10000元可获得好处费200元,被告人李某同样在明知办卡给他人使用可能会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在同年9月前往银行办理银行储蓄卡开户业务,又申请开通聚合收款码,并将该收款码与上述办理的银行卡进行绑定。
140次3538600元
随后将该收款码提供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再将该收款码交由“好朋友”桑某使用。同年10月11日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办理的上述银行储蓄卡进账违法资金35次98笔,共计3 596 185元,被告人李某将其中的3 538 600元分140次从银行柜台和ATM机取现交由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再将现金转交“朋友”,被告人李某从中非法获利58,072元,被告人王某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
共同犯罪,双双获刑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收卡人将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转账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李某办理银行储蓄卡,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可能用于违法转账的情况下,仍办理聚合收款码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储蓄卡交被告人王某给他人使用,两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同等。被告人李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上缴所有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的可能是陷阱。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千万不要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