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特殊职工社会保险篇(六)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特殊职工社会保险篇 6 企业处于长期停工状态,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企业处于长期停工停产状态,实际上符合导致企业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费欠缴的状态。

特殊职工社会保险篇
6 企业处于长期停工状态,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企业处于长期停工停产状态,实际上符合导致企业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费欠缴的状态。对此应当分情况处理:(1)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依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暂缓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再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2) 企业非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困难,导致长期停工停产,但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者终止,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也并未解除或者终止,还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此类长期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的企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是否可以“集中清缴,要求企业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国家层面一再强调"要稳定社保费用征收工作”,人社部也以专门的文件对此作出了阐释: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第三条强调“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因此对长期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的企业,要平衡社会保险征缴与企业稳定之间的关系,不能因清缴导致企业状况恶化。
法律依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 号) 第二条
*内容源于律政德恒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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