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状疫情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要点问题分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岁末年初之际,爆发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的防控成为现阶段的关注焦点,全国各地已陆续采取相应措施,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务的协调处理。

岁末年初之际,爆发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的防控成为现阶段的关注焦点,全国各地已陆续采取相应措施,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务的协调处理。而在此期间,各地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亦遭到广泛影响。为此,笔者将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要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供客户企业参考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此次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系不可抗力事件。
本次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限制措施、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及时开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而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二、由于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具有明确表述,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用条款一旦选择适用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的内容:“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即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主张部分赔偿。
三、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不可抗力的首要特征就是不可预见性,如在疫情发生以后,双方才签订施工合同,此时双方已经对疫情的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具有明确的预见,因此任何一方均不能再就疫情原因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
2、在疫情爆发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施工单位应当在疫情期间合理安排项目人员及施工机械,并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事宜;同时,发包人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待符合开工条件时,双方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自身义务。
3、如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项目工程无法正常复工的,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在于施工单位,其责任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无权再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此外,本次疫情的爆发及防控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的除外。
四、对于疫情造成的项目工期延误及财产损失,施工单位应当如何应对?
1、开展项目施工人员健康排查及防疫工作。
全国各地均已启动应急响应,分布在各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相继推迟开(复)时间,在此期间,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做好疫情防控及员工身体状况、接触史等排查工作。如:及时下发紧急通知等文件,建立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分组开展系统性疫情筛查,采购配发口罩、手套等防护工具并就项目主要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日常性消毒等。
2、积极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并做好相应事项的证据留存。
虽此次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可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基本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疫情情况,收集、整理客观证据材料,如:政府部门下发的公告、文件等,以证明此次疫情对施工合同工期造成的重大影响,并可据此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及步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及工期索赔。在此需要注意,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未确认的,施工单位应完整保存上述证据,以备后续因工期延误发生的索赔事宜及纠纷。
3、积极与发包人协商沟通,合理分担损失。
如前所述,由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内容,已明确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如施工单位在迟延复工期间派驻人员到现场工作,由于该期间属于休息日,因此施工单位可以按照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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