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是充满诗意的季节,也是盛放的季节。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坤源衡泰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心将开展2022年“知识产权月”系列分享活动。我们将整理并分享坤源衡泰2021年度知产系列典型案例,聚焦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和前沿问题,庆祝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
一、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电商平台侵权认定规则,加强打击和整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同时,既要依法免除错误下架通知善意提交者的责任,督促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也要追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本案系权利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恶意投诉加倍赔偿的典型案例,不仅为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过错等问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案例,也为如何平衡权利人、电商平台、电商卖家三方合法权益提出有效的实践指引。
二、案件基本信息
三、案件基本事实
1.刘某某系个体工商户,于2011年开设淘宝店铺,其中售卖有武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产品;
2.武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于2018年1月开设淘宝店铺,售卖其品牌的产品;
3.2017年12月8日,武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合同》,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低价侵权管控、渠道管控等,对于不侵权产品处理率不做保障,服务期1年;
4.2019年10月14日,武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电商客户服务协议》,服务主要内容为采取技术手段达到警告、删除、屏蔽、清退等结果,协助保护品牌方价格体系、渠道秩序等利益,服务期12个月;
5.淘宝公司后台显示自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共有8次以武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权利人发起的投诉记录,其中第6次投诉未通过,投诉理由皆为“商标-假货-不存在此样式或型号”或“商标权-假货-真假对比”;投诉期间,有多个主体以“公司品牌方”等口径要求刘某某下架相应产品;
6.刘某某于2020年12月向武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芜湖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于2021年7月裁判认定被告的上述投诉行为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加倍赔偿;
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后,于2022年3月裁判维持一审判决,并指出权利人在收到被控侵权人不侵权声明后,应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投诉行为超出正当边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争议焦点
(一)如何认定权利人通知属于错误通知?
法院认为:权利人通知是否属错误,应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权利人投诉的处理结果为根据。本案中一旦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作出不构成侵权的反通知成立的结论,通知即属于错误通知。
一方面,双方均系淘宝网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与淘宝网站都签署有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承诺遵守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基于诚信原则,双方都应当接受共同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及其规则运行下争议解决的方式及其所得结论。
另一方面,即使武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接受淘宝公司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所作的纠纷处理结果,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申诉途径并未因此终止。
(二)如何认定错误通知符合恶意?
客观上:明知其通知错误,既不撤回也不改正,故意反复提交错误通知,构成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主观上:签订有两份服务合同旨在阻碍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以实现该公司网络销售渠道管控和价格维护的目的;甚至在投诉处理未果情形下短时间内进行反复投诉。除此之外,该公司对刘某某进行恶意威胁或警告。
(三)如何认定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
武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具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台类经营者双重身份,其恶意投诉行为不仅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正当良性的竞争关系,扰乱了正常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秩序。因此,该恶意投诉行为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如何适用电子商务法加倍赔偿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考虑到被告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主观过错、情节及后果,以及原告遭受损失程度即营业额下降幅度和原告受损的商誉难以恢复的现实,确定以原告在两年投诉期间的经济损失20万元为基数,加倍赔偿共计40万元。
权利人利用电商平台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牟雪健 何狄洲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四月,是充满诗意的季节,也是盛放的季节。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坤源衡泰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心将开展2022年“知识产权月”系列分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