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社保税务篇(七)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社保税务篇 7.劳务派遣公司未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追究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社保税务篇
7.劳务派遣公司未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追究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务派遣单位是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在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时候应当区别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以及是否属于跨地区劳务派遣,进而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如出现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的,应当责令法定的缴纳主体予以补缴。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内容源于律政德恒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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