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抗击疫情,疫情防治工作同时也牵着全世界对华友好人士和侨胞的心,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医疗用品紧缺的情况下,海内外同胞们携起手来、群策群力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向疫情抗击前线捐赠医疗物资。
为此,中国海关总署于1月25日发布《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1月27日海关总署又发出专门通知(以下简称“127通知”),要求全国海关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力争实现疫情物资通关“零延时”;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联合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规、文件以及进口通关、捐赠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海外医疗物资捐赠的流程、税收等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进口捐赠物资种类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等规定,捐赠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上述物资应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2020年第6号公告规定,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对于尚未在国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物资,能否进行捐赠?
抗疫捐赠的医疗物资主要包括医疗防护(N95口罩/连体防护服/护目镜/手套)、医疗消毒、药品类、医疗器械等类别,涉及包括医疗器械证、药品通关单等进口许可证件。根据原有规定,进口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进口地海关凭证验放。即尚未在我国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物资,无法进口捐赠。
根据17号公告和127通知的要求,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境外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的特殊物品和医疗器械的,可向药监等主管部门申请有关证明文件,并向海关申请放行。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先申请放行,后再由受赠人和使用人补办有关证明文件。
另外,提示注意:如是进口至国内医院使用的,必须要这三类文件,同时符合海关要求的国标:
1.厂家的执照 manufacturing license agreement (MLA);
2.医疗器械注册证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device;
3.检测报告 report for detecting and analyzing/ test report。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捐赠物资有什么具体要求?
对于医疗器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2006年第17号公告(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因此,进口捐赠的应当是已经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的新的医疗器械,并根据产品进口要求提供包括厂家的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检测报告等(如果上述物资尚未在中国注册或者登记的,可参照上述问题二)。
对于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2016年5月20日发布的《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食药监药化管〔2016〕66号),捐赠药品应为我国已批准进口注册的品种,且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药品批准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捐赠药品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同时要求捐赠药品最小包装的标签上应加注“捐赠药品,不得销售”或类似字样,并附中文说明书。捐赠药品不得上市销售,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费用。
四、进口捐赠物资通关手续
根据“17号公告”、“专门通知”的相关规定内容,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根据贵阳海关发布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指南》文件,为便于公众了解境外防疫物资进口通关流程并办理通关,疫情发生以来,贵阳海关已在所有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受理专窗,开辟快速通关绿色通道,7x24小时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全力保障相关物资随到随验随放。
五、进口捐赠物资是否可以免征进口税?办理手续如何?
综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内容,目前已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规定如下:
1.捐赠主体范围扩大: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础上,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2.免税税种种类扩大:在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增加免征消费税。
- 捐赠物资范围扩大: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 受赠主体范围扩大: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也就是说,只要在函告名单里的单位部门,可以是各级政府部门,各地区红十字会或者医院。)
六、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的对美关税措施是怎样的?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行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七、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能否予以退还?
根据2020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八、对于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参与此次疫情防控活动使用的进口物资是否可以申请免税?
根据2015年第102号公告的规定,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可以比照进口捐赠物资的规定进行处理,符合要求可申请免税。
九、企业可否自行进口防护口罩、防护服等疫情医疗物资?
企业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根据规定,涉及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需要根据其HS商品编码确认其税率和海关监管条件,目前专家推荐的医用防护口罩如N95(带呼吸阀)一般应归于63079000,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即进口时需要在中国药监局监管部门注册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方可进口。注册手续文件参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因此如依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口罩等疫情物资,必须向海关提交医疗注册证书,否则无法清关放行,而一般公司很难具备在通关时获取医疗注册许可证的资质要求;且一般贸易方式下需要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进口税。
因此,对于医疗器械和药品,因涉及到许可证件,建议采购已在国内完成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并在进口时提供相应的证件。对于尚未在国内注册或登记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可向药监部门申请有关证明文件,并向海关申请放行。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先申请放行,后再补办有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