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名被告人在酒精含量为0的情况下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三个月的刑罚。酒精含量为0,被告人为什么还会被判处刑罚呢?请西夏区法院刑事审判的法官给大家答疑解惑。
事故——朋友聚会通宵畅饮,醉酒无证驾车上路
今年2月,双方系好友关系的李通(化名)和胡建(化名)与其他几位朋友在胡建家中通宵畅饮,期间李通饮酒,胡建因酒精过敏,仅与朋友聊天,并未饮酒。凌晨5时许,李通欲送朋友回家,遂向胡建要车钥匙,胡建在明知道李通已饮酒过量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轻型货车车钥匙交由李通,并和李通一起走到车旁将主驾驶车门打开。后双方虽有推辞商量,但最终由李通坐到了主驾驶位置上,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胡建将车打着并给李通简单讲解了其车辆的操作方法,车辆由李通驾驶上路。
李通驾驶车辆行驶5公里后,在到达某小区门口调头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路旁停放的3辆车辆相撞并撞坏小区门口护栏。发生事故后胡建打电话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二人归案。经检测,李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审判——明知饮酒未加制止 ,二人同时构成犯罪
该案经西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而胡建在明知李通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二人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二人系共同犯罪,李通系主犯,胡建系从犯。法院依据二人的具体情节,最终判处李通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判处胡建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判处二人相应的罚金。
日常生活中,朋友相聚把酒言欢要注意适量而止,一定要谨记酒后不能开车,既不能逞强耍横发酒疯,也不能碍于情面“讲义气”。当饮酒的朋友要求驾车时,请坚定地说“不”!这既是对朋友和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也是对道路安全和公共安全负责。不然,很有可能像上面的案例一样,明明自己的酒精含量为“0”,却也落得个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为“0” 为何仍被处刑——西夏区法院为您详解这起“非典型”危险驾驶罪案件
作者:西夏区法院来源:西夏区法院

近日,西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名被告人在酒精含量为0的情况下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三个月的刑罚。酒精含量为0,被告人为什么还会被判处刑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