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一件工伤案件。伤者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花了30多万元医疗费用,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公司赔偿医疗费后就没有支付其他费用了,工伤伤者无奈依法起诉索赔。
这个案件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没想到在医疗费的问题上竟然产生了争议。
劳动仲裁委裁决、一审法院判决均认为,伤者二次住院已无紧急性,依法应到工伤康复定点医院治疗,其没有到工伤康复医院就医,因此该次住院的医疗费应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赔偿非工伤保险用药,非工伤医保用药的费用也应由伤者承担。
发生这样的工伤事故悲剧已经是很不幸,然而由于没有选择工伤康复定点医院治疗,及治疗中使用了非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用药,竟然这些费用要由工伤职工承担,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可谓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雪上加霜。
本案仲裁委、法院一审这么判有没有依据,当然是有一定的依据的。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医院费,所以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欠缺法律依据,所以应由职工承担。另一观点认为,从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来看,工伤制度适用无过错原则来看,工伤保险基金不赔付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件样的案例,好像给我当头一棒。因为在我看来,这不应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而实践中却产生了分歧,法律的理解及适用过于理性而少了些许人文关怀精神,因为让工伤伤者承受伤痛及承担医疗费是显得有些荒唐残忍不公平。工伤保险的立法是保险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构成工伤,不考虑职工有无过错,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规定职工要对工伤承担责任,那么对于本案的情况这些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更为适宜。就算认为工伤保险立法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没有规定,参照民法典侵权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这些医疗费用。然而,司法实践上却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的医疗费用,让用人单位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应由工伤职工承担。我想不明白这种观点是怎么解读分析出来的,然而却是实践中存在这一派观点。
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就会出现有不同的解读观点,本案就是这种现象。也许有人会认为,在法律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将没有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再由用人单位承担,属于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欠缺依据。这种理解好像很有逻辑性,但是法律同样也没有规定这个费用要伤者承担,让伤者承担,又依据何在呢。如果是站在伤者的角度,好像显得很感情用事,同情心泛滥,不是一个成熟的法律人该有的思维逻辑。如果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又好像显得很残酷无情。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许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莫衷一是,谁也说服不了谁,这已经不是我们任何个人可以解决的问题了。
虽然法院终审根据本案公司方知情及垫付等特殊情况,认可了我方的主张,改判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些医疗费,但是一想到这个案件,我想工伤伤者如果都知道这种争议,对医生会有一个共同的心声,医生请您一定要帮我转到定点医院,请您尽量不要给我用非医保用药!
在这里也提醒因工受伤的当事人朋友,二次住院一定要选择工伤康复定点医院,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医生,请您帮我转到定点医院,不要给我用非医保用药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最近,办理一件工伤案件。伤者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花了30多万元医疗费用,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公司赔偿医疗费后就没有支付其他费用了,工伤伤者无奈依法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