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的生命周期是一个动态且复杂的过程,涉及成立、运营、解散等多个阶段。当公司内部治理出现严重问题,导致经营管理陷入困境,股东利益面临重大损失时,公司解散之诉便成为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文深入探讨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律框架、适用条件、程序流程以及实践中的难点与解决方案。
No.1: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条款为公司解散之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适用条件
公司解散之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通常需要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股东在提起解散之诉前,通常需要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公司内部矛盾,以证明已尽力避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No.2:公司解散之诉的程序要点
1、诉讼主体与管辖法院
诉讼主体:原告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被告为公司本身。在必要时,其他股东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管辖法院:一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保诉讼的便捷性和效率。
2、证据提交与审理过程
证据提交:原告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符合解散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经营状况报告等。这些证据将用于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重点审查公司是否确实陷入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境地,以及继续存续是否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判决与执行
判决结果:若法院认为公司符合解散条件,将依法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公司将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负责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分配等工作。清算结束后,公司将依法注销法人资格。
No.3:案例分析
潘铁与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刘齐锋、刘登彪公司解散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融发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融发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矿山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尾矿坝基础施工、矿山及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融发公司发起人为股东刘齐锋、潘铁、刘登彪,其中刘齐锋出资4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50%。潘铁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37.5%。刘登彪出资1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12.5%。刘齐锋、潘铁、刘登彪的出资方式都是货币出资。2008年6月融发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推选刘齐锋为执行董事,并选举刘齐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经理。选举潘铁为公司监事。2008年12月5日,融发公司召开第二次股东会,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6月3日,融发公司向潘铁发出律师函,认为潘铁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要求潘铁履行股东出资义务。2014年7月2日,融发公司向潘铁邮寄了召开2014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由于潘铁拒收,融发公司又通过公司员工霍晓勇的手机以短信的形式向潘铁发送了召开2014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短信具体内容是“潘总:鉴于您拒绝签收公司向您寄发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现发此信息再次通知您,陕西融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7月21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请您届时准时参加。”2014年7月21日,潘铁的代理人前往西安市西大街举人阁906室的融发公司西安办事处开会,经过等待发现此处空无一人。融发公司认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地点是位于柞水县的公司办公室,而潘铁认为融发公司是在西安注册成立的,开会地点自然是在西安。在潘铁没有到会的情况下,融发公司的股东刘齐锋、刘登彪在2014年7月21日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如下决议:要求潘铁向融发公司缴纳出资人民币300万元;限潘铁于本决议作出10日内向公司账户缴纳出资额,逾期不缴纳,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潘铁的侵权责任。
融发公司2008年至2013年期间均正常进行了公司年检,2011年、2012年、2013年融发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根据柞水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显示融发公司2013年至2014年6月共计缴纳地方税收4079422.58元,在此纳税期间未发生欠缴税款现象。对于2013年3月20日、8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潘铁不予认可,认为2013年的这两次股东会其没有参加,决议上潘铁的签名是伪造的,并提交了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2013年8月15日融发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上潘铁的签名是伪造的。融发公司辩称,公司成立以来,就重大事项多次召开股东会进行商议,为了提高效率便于联系,在召开历次股东会之前都是以电话通知形式告知股东参加会议,没有留存书面通知。
2、裁判结果:
本案中潘铁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要理由除融发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外、还包括融发公司不给股东分红、大股东刘齐锋有转移公司财产的可能性,而不给股东分红及转移公司财产不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条件。同时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及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均规定的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潘铁与融发公司及股东刘齐锋、刘登彪之间的矛盾并非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潘铁虽然享有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诉权,但是潘铁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融发公司具备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实质性条件,潘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潘铁请求解散融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潘铁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潘铁负担。
3、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融发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潘铁持有融发公司全部股东37.5%的表决权,故具有请求解散融发公司的诉权。融发公司及刘齐锋、刘登彪虽然辩称潘铁作为公司发起人没有实际出资,因而不能够作为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是根据工商备案登记显示潘铁已经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在此种情况下潘铁是否实际出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融发公司及刘齐锋、刘登彪的辩称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即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四种情况是判决是否解散公司进行实体审查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融发公司在2013年3月20日、8月15日召开过两次股东会并形成了决议,潘铁否认其参加过这两次股东会,并认为这两次股东会决议上的潘铁签名是伪造的,但是应当注意到潘铁否认2013年召开的这两次股东会的证据是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仅针对的是2013年8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并没有涉及2013年3月20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真伪问题,潘铁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2013年3月20日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因而潘铁主张2013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的证据不足。同时融发公司在2014年7月2日,也就是在潘铁起诉之前,也向潘铁本人发出过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尽管因双方对于召开股东会地点的理解发生偏差,但不能否认融发公司在2014年召开过股东会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本案中融发公司在2013年、2014年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了决议,而且公司近3年来处于盈利状态,先后缴纳税收几百万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融发公司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No.4:结语
公司解散之诉作为解决公司内部治理危机的一种极端手段,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其提起条件严格、程序复杂且后果严重。因此,在决定提起解散之诉前,股东应充分考量各种因素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公司应注重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与探索替代性解决方案以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通过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等措施降低公司解散之诉的风险与成本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解散之诉:法律途径与实务解析
作者:续彭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的生命周期是一个动态且复杂的过程,涉及成立、运营、解散等多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