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视剧音乐制作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作为影视剧制作公司一方的立场?
1、大概可能涉及:
(1)所有权归属
(2)许可使用方式(例:只允许音画同步使用)
(3)音乐专辑是否允许制作/出售
(4)是否有权修改基本旋律/要素/特征
(5)是否涵盖演唱歌手费用、录制费用
2、音乐版权随片永久使用,以及音频随片上线。
3、作为影视剧方,首先音乐随剧永久播放,音频可以单独上线,用音频结合剧的画面做宣传推广MV。制作合同中,要看词曲是由谁提供,制作方还是片方。另外就是演唱者的表演者权由谁解决。大牌点的基本不让单独用,一般只会给随片永久播放的权利。音频单独上线要加钱,但是一般不给用。如果用已经录制好的的歌曲,基本上只会给随片播放的权利。
4、音乐制作,我感觉每谈一个乙方,都会不一样,有可以所有著作权归制片方的,也有乙方会要求著作权归自己所有,限定音乐随影片使用的。
5、薛清扬:影音同步,要想想宣传的时候会不会用,花絮、片段、宣传id等等。事实上不是不给其他权利,而是如果要买其他权利,会很贵,只要影音同步,创作者会希望搭着影片的顺风车,看看能不能红,会便宜非常非常多。一般会和工作室签合同,然后词曲及演唱者给工作室的授权书原件作为附件。有的合同会约定一个首发权,就是说在我影片首播完毕之前,这首歌不能对外发布。
6、常晶:授权事项条款参考。
2.1甲方同意将音乐作品的录音版本以非独家授权方式授予乙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使用□片头曲 □片尾曲 □插曲 □主题曲 □画面同步音乐 □宣传片 □预告片 □其他,具体使用方式为:
(1)乙方有权将音乐作品的录音版本与该片相结合,作为片中插曲影音同步主题曲或复制使用,并有权以宣传、发行该片为目的在授权地区自行或授权第三方通过任何播出平台向公众提供,播出平台包含但不限于①院线以及影院放映平台;②各类无线、有线、卫星及网络电视播映平台(按次付费节目、视频点播及订阅频道);③以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各类有线或无线网络平台(包括无线上网、上载及下载等);④该片的激光视盘LD、录像带VHS、视频光盘VCD、数字视频光盘DVD及蓝光光盘BLURAY或其他类似影音制品;⑤在各类交通工具(包含但不限于航空器、船舶、火车、公车等);⑥各类公共场所(包含但不限于商场、酒店等)及其他现在或将来出现的任何的媒体、载体、方式、形式及制式。但乙方不得将音乐作品及其录音版本的音频脱离该片视频单独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
(2)乙方有权将音乐作品的录音版本与该片预告片、制作特辑、宣传片相结合,作为配乐,以宣传、发行该片目的在授权地区,自行或授权第三方通过上述第二条第2.1款(1)项的所有播出平台使用。但乙方不得将音乐作品及其录音版本的音频脱离该片视频单独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
2.2授权期限及地区:
A.乙方将音乐作品的原版录音版本与宣传片、预告片或制作特辑结合使用的授权期限为2年,自该片首次进行宣传推广之日起2年内;授权地区:全球范围内。期限届满后,乙方在授权期内上线的宣传片、预告片、特辑等宣传物料无须下架,但乙方不得再重新上传新的带有音乐作品及其录音版本的宣传物料等(包括但不限于宣传片、预告片、特辑等)。
B.乙方将音乐作品的乙方确认版录音版本作为该片正片随片主题曲及(或)插曲使用的授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电视剧《 》首次发表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止;授权地区:全球范围内。
常晶:分享一个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授权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委托甲方艺人为电视剧《 》创作原创音乐(以下简称“作品”或“音乐作品”) 首作品名称为《 》《 》,该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等)均归甲方艺人所有。甲方取得甲方艺人独家授权,为该两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及表演者权等邻接权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独家合法代理人。使用方式仅供参考。
最好约定一个委托方的单方解除权,委托创作类的合同一般都需要,比如:如甲方艺人修改稿超过2次仍不能满足乙方合理要求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扣除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制作成本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乙方,乙方亦不享有甲方艺人所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任何权利。另外,付款要跟工作完成的节点挂钩,每一阶段付款都需要委托方对完成的工作的书面确认后进行支付,审核人要约定清楚。歌曲著作权归片方的其实不多,一般片方会觉得很贵,没必要。
7、如果音乐版权约定归制片方,最好约定在制作人交付作品时要交付曲谱。实际操作中很多都不给曲谱,给后期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带来了很多麻烦。但是版权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曲谱的,据音乐人说反扒曲谱特费劲。歌曲表演者如果是咖位大一点的,可能会要求将这首歌收录进其个人专辑,甚至进行实体发行。
2、如果编剧只写了故事大纲和人物小传,后面的具体剧本是另外的人写的,那么这个编剧还改影视剧中是否享有署名权?
1、这个要看双方合同约定了,有的就不会给这个编剧署名权有的会给但是由委托方决定如何署名。正常来讲对故事大纲应该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一般合同都会写工作成果的版权归委托方享有,但是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得转移,不得转移并不代表不能放弃,所以可以通过约定不给署名权吧。
2、要看合同约定。一般过了大纲和人物小传,就会给署名。但我觉得,很多大纲可能已经包括了整部剧大部分的故事结构、主要事件、事件之间的顺序之类的,是可能构成表达的。
3、约定不署名就是放弃署名权的表示。
4、一般不超過30%不會給署名。具體要看劇本分集和劇本中用了多少大綱中的東西,全劇30%。
5、权利来源是作品,根本还是看大纲和人物小传是否构成作品。
6、现在法院实践里也放宽人身权不得转让了,基本自由约定的大部分剧本大纲和小传就奠定基石了吧。
7、我看迁神著作权思想与表达的分界,故事梗概是思想。
8、但我觉得,很多大纲可能已经包括了整部剧大部分的故事结构、主要事件、事件之间的顺序之类的,是可能构成表达的。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看到时候我们屁股坐在哪一边。
影视剧音乐制作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张怡一来源:星娱乐法

1、影视剧音乐制作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作为影视剧制作公司一方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