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相关问题Q&A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工伤的认定申请也越来越常见,实务中也随之出现了一些亟需理清解决的问题。今天笔者将以Q&A的形式,尝试对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解答。
Q1:在下班途中顺便去菜场买菜,结果在路上意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伤?
A: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受伤。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该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住所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存在多种选择。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往返于住处额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参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形:(1)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一般指两地之间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2)理由正当的绕道,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属于合理路线的范围。理由是该事物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要求,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并不必然导致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3)理由不正当的绕路不视为合理路线。若下班后首要目的是聚会、探望朋友、逛街等,即使与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路线一致,也不属于下班途中。
Q2: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A:对于该问题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在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退休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在工作中受伤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寻求救济途径;另一种观点认为,离退休人员在新用人单位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虽然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社保部门也不要求用人单位去缴纳。但是,社保部门对劳动者因未交满15年养老保险金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允许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所以仅仅以能不能缴纳社保作为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依据,理由不足。《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61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程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也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所以笔者认为,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Q3:出现了工伤事故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时间点应该如何确定?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分歧。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则“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