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氛围浓厚,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是应当提倡和弘扬的良好风尚和传统美德。但在好意帮忙的过程中意外受伤,也极易因此产生纠纷。
近日,米脂法院受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在法官耐心析理说法下得以妥善化解,成功让当事人获得赔偿。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经常互帮互助。2023年初,被告家里因修建坟墓,故找到原告帮忙。原告在为施工工地运输水的过程中发生侧翻,致其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双方就此次事故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认为不能单纯就案判案,也不能因为此事件导致双方关系僵化,更需要妥善解开双方的心结,就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调解过程中,原告诉求金额较高,被告又认为原告自身也具有过错,只愿意赔付几千元,原、被告矛盾较大,调解难度显著增加,约见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谁也不愿意做出让步,调解工作也一度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没有选择放弃,而是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想法,随后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导双方互相体谅并珍惜邻里之情。经过几次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次日便履行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也为案件当事人节省了经济与时间的双成本,被告及时履行了给付赔偿义务,实现了矛盾纠纷的一次性化解,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下一步,米脂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秉承“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把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为米脂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法官寄语:
当下社会,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见义务帮工的事情,无偿帮工本是好意,也是一种美德,但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都应注意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往往好心变成坏事,不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伤害邻里和气,自己也遭受损失,得不偿失。
那么,义务帮工人受害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一)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二)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由上述可知,义务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的,一般情况下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邻里义务帮工受伤害 法院调解展现新“枫”景
作者:赵焱彬来源:米脂法院

农村地区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氛围浓厚,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是应当提倡和弘扬的良好风尚和传统美德。但在好意帮忙的过程中意外受伤,也极易因此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