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作为典型的“口袋罪名”,呈现入罪门槛低、行为模式多样化等特点,以一起亲办的“网络谣言型”不起诉案件为例,探讨此类案件的辩护思路。
总体而言,在法律适用上,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案虽有司法解释予以规制,但在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模式外观的基础上,仍应对本类案件的实际危害结果与本罪列举的罪状做出明确区分,以防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
基本案情
甲、乙两公司因存在竞争关系,甲遂聘请被不起诉人所在公司,以雇佣水军的方式通过自媒体等渠道发布对乙公司不利信息,打击其声誉。
公安机关接乙公司报案后,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致十余名涉案人员均被跨省抓捕归案。
辩护要点
一、入罪标准之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将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比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表述,均具有现实中的危害行为,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对行为对应的程度、结果做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刑法评价。而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所对应的“网络空间”无法直接等同于现实空间,“网络传谣结果”之量化评价也无明确法律、司法解释依据可供遵循,在此背景下,对入罪标准的把握成为出罪的重点之一。
《刑事审判参考》在第964号指导案例中,人民法院明确“《网络诽谤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对于虚假信息被及时、有效删除,未被大量转发、评论等,尚未造成广泛影响的,或者仅仅是对网络秩序造成了影响,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一观点也在实务界、理论界存在极多认同,乃至成为通说。例如,《网络司法典型案例(刑事卷)》一书便指出:“不论借助信息网络起哄闹事还是在现实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具有刑法规制的意义。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在具体适用时应加以具体化。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若没有造成现实社会生活秩序严重混乱,不能仅以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为由,或者仅仅依据虚假信息被转发次数、被浏览次数就认定为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从而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解释为造成了现实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混乱……”1
故而在类案的处理过程中,行为人涉案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成为核心辩点之一。在本案的处理中,辩护团队将核心辩点围绕“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进行组织,点明在案证据仅有所谓“网络谣言”传播的证据,而无其与现实公共秩序的链接。换言之,即便该谣言成立,也因未达到入罪标准而不构成犯罪。
二、“谣言”性质之辩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可知,此类案件入罪的前提为传播信息确属谣言,若传播内容并非谣言而是真相,即便引发社会舆论,也不可能构成本罪。因而“谣言”性质的认定也成为此类案件的重要辩点之一。
但事实上,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言论高度自由提升了判断言论真实性的难度。回顾过往,不难发现“谣言反转”的事例不在少数。故类案言论真伪的判断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在办案的过程中,笔者团队发现卷内并无确切的谣言源头调查结果,在谣言源头尚且不明的情况下,显然不能认定相关内容属于“谣言”。但是辩护工作不仅仅是质疑,更要求实,故律师在办理类案时,应当对言论源头进行调查、取证,既可选择论证所谓“谣言”并非行为人首发且具备合理外观,行为人误以为真并无犯罪故意,也可选择对某些真伪不明的信息真伪进行进一步调查,以实现辩护效果。
三、因果关系之辩
涉案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刑事入罪中必不可少的论证,但由于类案的涉案信息往往通过自媒体等大众传媒渠道进行传播,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又呈现一对多,多对多等特点,导致类案的因果关系亦成为辩护要点。
具体而言,侦查机关在此类案件中认定危害结果时,往往将全部网络信息纳入认定范围。即网络平台上存有的全部相关言论,均认定为由行为人导致。但事实上,此类案件中,“网络谣言”往往具有源头不明、其他人员后续可能有大量恶意转发行为的特征,司法机关若要细致入微地进行认定,存在实际操作的巨大障碍。故实务中,司法机关倾向于统一“打包”认定为到案的涉案人员行为所致。如能证实涉案信息并非行为人首发且具有一定合理性外观,行为人误以为真导致发布,或在谣言的后续传播扩大影响中,能够证明存在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其他人员恶意传播的,亦可作为重要辩护理由。
注释:
1.蒋惠岭:《网络司法典型案例(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89页。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之辩护思路剖析
作者:李茂阳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寻衅滋事作为典型的“口袋罪名”,呈现入罪门槛低、行为模式多样化等特点,以一起亲办的“网络谣言型”不起诉案件为例,探讨此类案件的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