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企业主们海外设立公司的需求越发旺盛。在公司注册、运营的过程中会衍生出不少关于财务税务、资金流转、法律合规等专业领域的需求。同时,不少企业都会选择香港作为“中转站”,通过香港链接到世界其他地方。本文主要以香港为例,厘清企业和企业主在境内外面临的主要税收要求,资金流通的合规要求及实操中的注意事项。
part 1、为什么选择香港及香港的主要税种介绍
大多数做跨境业务的企业都会需要一间香港公司,一是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之一,对外来或离岸投资、资金流动调配以及企业的国籍等均没有限制;二是香港实行自由贸易,没有贸易壁垒,一般贸易均无需缴付关税,同时绝大部分商品也无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三是香港法制健全、透明度高、办事效率高;四是税制简单,税率也是全球最低的地区之一。
香港的主要税种介绍
现行香港税制下,主要是就个人或企业取得来源于香港的营业利润、薪金和租金三类所得征税。香港特区政府未就销售环节或资本增值方面征税(没有增值税、消费税等),即在商品全部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基本上都不征税。
香港现行税制体系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对于一般贸易企业而言,主要面临的税(费)种如下:利得税(Profits Tax)、薪俸税(Salaries Tax)、物业税(Property Tax)、差饷(Rate)、应课税品(商品税)(Dutiable Commodities)、印花税(包括额外印花税)(Stamp Duty and Special Stamp Duty)及商业登记费(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
01、利得税(Profits Tax)
利得税(Profits Tax)是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取得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售卖资产的资本所得的利润除外)所征收的税。香港采用的所得税征税模式并非以“税收居民”为征税基础,而是以“地域来源”为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所得才会视为“应税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润所得,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如下:
对于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每个课税(纳税)年度内的应税所得扣减可列支费用和成本后的利润(或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司的纳税年度为公司的会计年度,此政策便于跨国企业的经营和会计核算。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不同,在这样的安排下,在香港申报利得税的子公司,可以以其境外母公司的纳税年度作为基础处理会计账目。这与内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不同。
一般利得税税率是16.5%。其中,企业首200万港元的利润利得税税率降至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16.5%征税。合伙业务等非企业法人,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7.5%及15%。
除了上述提到的非来源于香港的经营所得之外,公司派发股息收入,若干政府债券的利息、购买某些特定票据的利息等都属于利得税免征的范围。注意:与内地不同,在香港企业发生的亏损额是无可以限期结转,抵减公司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香港一般不会对股息和其他资本性所得课征税收。
02、薪俸税(Salaries Tax)
香港没有关于薪俸税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判断标准。考虑到香港薪俸税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因此,个人是否属于香港居民纳税人不作为是否征收香港薪俸税的唯一判断标准。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个人于相关纳税年度内的受雇收入计算。以下两种收益,为薪俸税相关的应税收入:
• 一是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而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
• 二是从香港企业或公司获得的退休金收入。
与其他香港税制的基本征收范围一样,只有以上收入是“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才需要在香港申报缴纳薪俸税。也就是说,如个人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履行部分雇佣服务而获得收入,而该收入已在当地缴纳性质与香港薪俸税类似的税款,个人可就该已缴纳当地税款的收入部分申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
每年香港特区政府会根据去年经济情况和财政收入,在财政预算案中适量地调整下年度各项税率,免税及扣除额,甚至退税上限等。香港的薪俸税主要分两类:
(1)累进税率(适用于中等和低收入个人)
(2)标准税率(适用于高收入个人)
目前薪俸税标准税率为15%。以2024/25年度为例,过往几年收入水平临近如下表所示的个人(注:如若有供养60岁以上老人或单亲家长等情况则另有征税起点)需要按标准税率征收:
在基本的每年13.2万的基本免税额之上,香港的薪俸税还提供了较多的相关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具体示例可参照下图。
(图片来源:香港税局网站)
03、物业税(Property Tax)和差饷(Rate)
任何坐落于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就该等土地或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以15%的标准税率缴纳物业税。应评税值是依据实际收入(包括应收及已收收入,下同)申报计算。因此,物业税的评税也包括暂缴物业税。
差饷主要是按征税地的房产价值或租值,抽取一个比例的款项作为地税,是香港特区政府向香港境内房地产业主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性质与内地房产税相类似,只是不论是否出租或是自住用途的物业,其差饷计算方法和税款没有差别。应课差饷租值是物业单位在公开市场出租时估计可收取的年租。差饷税的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香港、九龙、新界、离岛的税率为5%。
物业税和差饷的区别在于物业税是对物业的租赁收入征收的所得税,针对的是物业的租赁收入,是一种直接税,如果物业用于自住或空置则不征收物业税。差饷则是一种间接税,以楼宇或物业的占有人(使用人)为纳税人,按估定的应课差饷租值为计税依据,每年估算一次。差饷税的征收不区分物业是否用于自住、空置或出租,所有占用的物业都需要缴纳差饷税。
04、应课税品(Dutiable Commodity)
应课税品是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109章)的规定,对酒类、烟草、碳氢油(包括飞机燃油、轻质柴油、汽油、煤油)和甲醇四类应课税品征税。其征收方式与内地的关税相类似,但由于香港并没有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所以应课税品常被认为是香港关税的一种。
05、印花税(Stamp Duty)
印花税是就文书征收的税种,其征收对象是对证明交易的文书。“文书”(Document)一词在《印花税条例》第2条中的定义是包括“一切书面文件”。因此,如果相关交易没有开立证明交易的文书(例如:口头租约)就无需缴付印花税。
印花税涉及到的应税项目很多,税率也各不相同。主要分为不动产类,香港证券类,不记名文书,复本及对应本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06、其他税费
其他税费主要包括商业登记费、汽车首次登记税、博彩税、飞机乘客离境税、酒店房租税等。其中商业登记费的征收要求如下: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的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包括海外个人或公司),需为其业务申请商业登记证来从事商业活动,并且缴付商业登记费及政府征费。经营业务人士,可选择发出1或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费率如下表:
另外,对于从事公共性质的慈善、宗教或教育机构,以及农业,包括种植供销售的蔬果花卉;繁育或饲养牲畜(包括生产奶品)、家禽(包括生产蛋类)、蜜蜂(包括生产蜂蜜)或鱼类(包括甲壳类动物及蚝);渔业等行业,可豁免征收商业登记费及征费。而,对于符合如下条件的小型业务也可获豁免缴费:
• 主要凭提供服务以赚取利润的业务:10,000港元(由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 其他业务:30,000港元(由1996年4月1日起生效)
章节总结
以上就是在香港开立公司在香港本地所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总的来说,香港以税制简单,无流转税,企业和个人税率低,股权转让、股息等资本利得免税等而闻名。除此之外,香港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到香港投资,还有诸多返利和优惠措施,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介绍,敬请留意。
part 2、内地居民在香港运营企业,需要在内地缴纳什么税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看下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及相互协商程序(以下简称“双边税收安排”)。现行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最早于2006年签署并在后续进行过多次修订,主要为了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双边税收安排主要针对的是“一方居民”。“一方居民”在内地,是指按照内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在香港,则指代:①通常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②在某课税年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简而言之,就是该纳税主体要么是内地居民,要么是香港居民。
该双边税收安排将两方居民取得的跨境收入区分为消极所得和积极所得进行征税权的划分。消极所得,是指没有实施营业活动而获得的投资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收益等。积极所得,是指通过实质性经营营业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其中个人劳务所得由于具有特殊性从积极所得中分割出来单独规定。具体如下:
01、股息分红
首先说股息。双边税收安排中的规定是:如果取得股息的内地居民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限定了香港适用的税率最高为5%,其他情况下,税率最高为10%。但是,因为前面提到过,现行香港税法并不对股息红利征收所得税,因此等于说内地的居民个人或者居民企业主要根据内地的税法进行纳税,具体如下:
(1)对于内地居民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的范围;并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对于内地居民个人,收到香港公司分红需要在内地扣缴20%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香港公司是上市公司,且内地居民股东持股超过1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过港股直通车投资港股的投资者,税率则为股息的10%。
(2)对于内地的居民企业
香港公司分红派息给内地母公司,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投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税率按照内地公司的税率执行(一般税率25%)。但根据双边税收安排, 若香港公司有获得香港居民企业身份证明书,因为香港公司已经在香港本地缴纳了利得税,因此内地母公司仅需要差额缴纳所得税。
(3)额外说明
上述提到的是香港公司分红给内地股东的情况。
如果反过来,也就是在常见的“红筹架构”中,由香港公司作为母公司,持有境内的运营实体子公司,香港公司收到来自于内地公司的分红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以及的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申请享受股息条款5%税率的待遇,只要满足:
①该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业。
②公司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该香港公司。
③该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境内公司2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同时,如果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就其转让所得不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但也需要在内地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香港公司(也就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是要缴税的。
适用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符合减税和免税的条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A的股权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第(3)部分内容仅作为对比参考,本文后续仅针对内地公司股东持有香港公司的情况,特此说明。
02、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双边税收安排,如果收取利息的内地居民符合受益所有人要求,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限定了香港适用的税率最高为7%。但与股息分红一样,现行香港税法并不对利息征收所得税,因此内地居民企业或个人从香港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参考股息分红一样的税率在内地缴税。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内地居民,税收安排限定了香港适用的税率最高为7%(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率最高为5%)。而对于内地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在内地纳税,同样可以抵扣已在香港本地所纳税款后差额征税。
03、财产转让所得
(1)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香港税法,内地居民转让香港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香港有权征税(但实际上现行香港税法对于资本利得并未征收):
①转让行为发生之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被转让香港居民公司的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②转让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内,转让方内地居民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被转让香港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
在此需要注意一个例外,那就是内地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香港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内地征税。
而在内地,对于权益性资产,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原则作为区分境内外所得的标准,仅对发生在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有一个例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对区分转让权益性资产的境内外所得做了特殊性规定。该公告第1条第7款规定,“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一方征税。内地居民转让位于香港的不动产产生的收益,香港有权向该内地转让方征税。但现行香港税法同样对于不从事以不动产买卖为营生手段的内地居民不征收不动产转让所得征税,转让环节只有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3)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所得
内地居民企业转让其在香港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香港征税。
内地居民转让其在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香港无权征税。
04、个人劳务所得
为了避免双重居民身份双重纳税的风险,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规定: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在香港缴纳的税款,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税收数额。因此,在香港取得的个人劳务所得不会被双重征税,只不过纳税额取两地较高者。
在香港工作的内地人士(港漂),没有取得香港永居身份,仍然保留内地户口的,基本上都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需要向内地缴税。
章节总结
总体来说,内地居民个人在香港取得的收入,主要面临在内地需要纳税的类别有来源于香港公司的股息分红、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而内地居民企业主要有分红、利息等。但是,根据双边税收安排,在香港已纳税的部分可以进行抵扣,因此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做好税单等完税凭证的保管工作非常重要。
part 3、跨境资金流转需要注意的事项
01、资金合规出境及回程
对于个人来说,依据国家规定,每人每年拥有5万美金的购汇限额,此限额能够借助银行或者外汇兑换机构来进行购汇操作,还有一些合规的持牌机构在能够为客户提供跨境资金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频繁或者大额的购汇或许会引发监管部门的关注。
对于企业来说,其能够通过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经营活动或者投资活动来实现跨境资金的流动。如果是进行对外投资,则规避不了对外投资备案(也就是ODI)这种形式,实现资金的出境和返程。不论是新设海外公司、并购海外企业、或者企业进行海外上市,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都需要进行ODI备案。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境内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的,需获得:(1)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2)商务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或备案;(3)外管局——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的审批。
在ODI备案的过程中,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例如如下的几个领域:(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这些都属于需要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此外,还有包括几种禁止类的业务类型,比如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
此外,如果境内的投资母公司穿透到最终持有人是我国境内自然人,则必须有37号文的登记。在实操层面上,一般情况下,要先有境内公司的股权才可以做37号文的登记。另外,37号文登记的最终落脚点最终一定是返程投资。制定37号文,目的是鼓励国人到海外去融资,融资之后回来支援国家建设,不是让你用于其他目的。事实上,不少人以为自然人直接在境外设立一个海外公司就可以申请37号文登记,这是错误的解读。目前“自然人对外直接投资”还未放开。如果自然人只是单纯地设立了海外公司,资金想合规回流的可能性很小。建议有资金回流需求的企业主,考虑以国内公司对外投资并做ODI备案的形式出境。
02、贸易项下跨境付款的合规性要求
在跨境贸易中,最强调的一个合规性要求是贸易真实性。然而,有时候为了尽快完成付款或从其他资金筹措的角度考虑,经常会出现交易方希望通过其境内指定主体代为收款或付款(通常是境外主体的境内股东或者第三方代理公司等),也有的境内交易方希望通过其境外指定主体代为收款或付款(即“跨境代收代付”)的情况。此时,在原本的跨境贸易关系之外,又产生了新的跨境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按照我国目前的外汇监管制度,如果外汇业务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业务操作规则,则除非经外汇管理局依法特别批准,否则该等外汇业务无法办理。因此,虽然新跨境债务的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但由于没有关于偿还因跨境代收代付而形成的新跨境债务的政策依据和业务操作规则(因偿还实现跨境担保而形成的跨境债务等特殊情形除外),新跨境债务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无法办理直接收回或偿还新跨境债务的外汇登记和支付手续。具体而言,境内债务人无法通过偿还外债的方式将相关款项汇出境外;境外债务人无法通过偿还境内债务的方式将相关资金汇入境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跨境债务的双方往往将新跨境债务与双方之间原有的或后续通过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转让等其他交易形成的债务进行抵销(即“跨境抵销”),最终实现各方平账。
然而,在跨境代收代付的场景中,付款方直接或间接地以人民币偿还了应向收款方偿还的外汇债务,或付款方通过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外汇偿还了应向收款方偿还的人民币债务。该等代收代付均属于“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但是该行为实质上将使外汇交易脱离监管,扰乱外汇管理秩序,导致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从而影响外汇政策等宏观政策的制定,具有危害性。此外,在跨境代收代付和跨境抵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形下,相关合同也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的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除此之外,跨境代收代付还涉及到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否存在洗钱嫌疑,由股东代收代付涉及企业与股东出资方资产混同,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等问题,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应尽可能避免这种操作。
03、关于境内外汇款账户的选择和操作细节
在内地公司首次跨越国界,无论是接收还是支付人民币之际,其需携手内地的结算银行,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一次性注册。此后,内地公司便能接受来自海外的人民币汇款,亦能将人民币资金汇往境外。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开户银行的时候,建议可以先查看下该银行的外汇牌价中是否包含您所希望出境的国家或地区的货币。除了中国银行提供最全面的外汇牌价外,其他银行可能不包括一些小币种。这就导致有可能您的银行账户无法直接通过人民币购汇购得该币种,而需要先通过美元购汇,该银行再通过美元与其他银行(如中国银行)进行换汇操作,这就有可能导致需要收取两道换汇手续费,增加购汇成本。
而在购汇操作的时候,银行通常需要对交易单证进行严苛的审核,以确保付汇的真实、合理与逻辑严密。这些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单据、保税核注清单等。
此外,在境外有公司主体的境内公司,也可以考虑在境内开立NRA账户。NRA账户,即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当然,NRA账户的监管要求较高,账户的审批监管由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资金进入前,银行需要先申请外债指标。但NRA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
章节总结
在跨境资金流通的环节,企业及企业主应关注资金出境合规备案,贸易真实性等问题,尽量避免跨境代收代付,关注账户可以交易的币种类型,保留好相关的贸易凭证,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参考文献
1.《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2.香港《税收条例》、《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及《商业登记条例》
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跨境业务中的财税及资金合规要求介绍——以香港为例
作者:陈曦 谢炯浚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企业主们海外设立公司的需求越发旺盛。在公司注册、运营的过程中会衍生出不少关于财务税务、资金流转、法律合规等专业领域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