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等研究机构近期公布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超过5万亿元。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如送达难、执行难等。
在曾佳魁律师处理的一起重大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为自然人,且为朋友关系。借款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联系电话是畅通的,但就是不露面,加之诉讼时效两年即将到期,出借人被迫启动诉讼程序,但在诉讼程序中,出借人遇到一系列的难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于此,曾佳魁律师经过研究发现:公证可以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部分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难题。
一、公证可以有效地缩短诉讼时间成本
(一)诉讼时间成本
在诉讼程序中,最让出借人头疼,最耗时间的程序便是送达。
以曾佳魁律师承办的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出借人到法院立案庭立完案后,法院需要将出借人一方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通知送达给借款人。在送达过程中,出借人遇到一系列的难题:
首先,电话通知:借款人接到法院电话后,口头答应过来领取文书,但实际不出面,也不委托律师应诉,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
其次,邮寄送达:由于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为其母亲的住房地址,导致法院邮寄的文书两次因查无借款人而被退回。
再次,直接送达:出借人只好配合法院直接送达,而该地址现为承租人居住,借款人母亲早已搬往他处居住,且邻居、居委会亦不知具体去处,导致直接送达亦未成功。此时,距离立案登记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两个月。
最后,公告送达:法院只好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但法院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当地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证明,而实际处理过程中,居民委员会一般不会出具该类证明。经过各方努力,最后终于可以启动公告程序,而公告的时间为两个月,外加一个月的举证期,公告程序需三个月。
公告期满开庭。开庭审理后至宣判,通常需要一个月。
法院宣判后,判决文书仍需公告送达,公告期两个月。
之后,被告还有十五天的上诉期,上诉期满未上诉,一审判决才生效,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一审中两次及两次以上公告开庭审理,以及被告上诉二审的情形下,在公告送达的案件类型中,出借人花了近九个月的时间。此外,在正常的一审案件处理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六个月。
(二)公证时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实务中,公证机关依法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的时间大约为一个星期。
综上,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设立中,出借人如果引入公证机关依法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在将来产生民间借贷法律纠纷时,通常可以节省三个月到九个月的时间,大大降低了纠纷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时间成本。
二、公证可以有效的减少诉讼的经济成本
(一)诉讼程序经济成本
1.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预交案件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财产保全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法院,仍然不会直接返还,而是由败诉方在履行裁判文书时,一并向胜诉方支付。
于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诉讼标的100万元为例,出借人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为大约为1.4%-1.9%。
(二)公证程序经济成本
根据《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明合同、协议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3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5万元及以下部分,每件400元;
5万元以上—10万元部分,标的额的0.6%;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标的额的0.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标的额的0.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标的额的0.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标的额的0.1%;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部分,标的额的0.05%;
5000万元以上—1亿元部分,标的额的0.02%;
1亿元以上部分,标的额的0.01%。
如申请对该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另按债务总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40万元及以下部分,每件400元;4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为0.1%;1000万元-1亿元部分,为0.03%;1亿元以上部分,为0.01%。
于此,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设立中,以借贷标的100万元为例,对借贷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经济成本为0.57%,而该部分费用,出借人很容易达到让借款人承担的目标。
综上,在民间借贷100万元的法律关系设立中,借贷双方如采取对借贷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方式,其经济成本大约为诉讼程序经济成本的三分之一。
综上所述,在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理念未牢固树立的当下,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设立及其合法的权益救济程序中,对民间借贷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方式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纠纷中至少三个月到九个月的时间成本,以及三分之一的经济成本。
民间借贷之公证篇(一)
作者:曾佳魁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西南财经大学等研究机构近期公布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超过5万亿元。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如送达难、执行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