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艺兴名誉权纠纷案胜诉一事,浅谈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维权方法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近日,张艺兴妈妈就“张艺兴名誉权纠纷案胜诉”一事发文,斥责被告的不当行为,引起网友热议。

近日,张艺兴妈妈就“张艺兴名誉权纠纷案胜诉”一事发文,斥责被告的不当行为,引起网友热议。

近年来,公众人物相关的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频频登上微博热搜,相比于原先遭遇侵权的沉默态度,公众人物们愈发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也维护网络文明环境。据了解,杨幂、鹿晗、范冰冰、林心如等艺人均曾向法院提起过名誉权侵权相关的诉讼,有些已经得到胜诉判决。
第三方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常见情形有哪些?在提起名誉权诉讼时,应将谁列为被告?又该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侵权证据的固定是否一定要找公证机关?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介绍。
名誉权被侵权的常见类型
实践中常见的名誉权侵权类型有三类,第一类是媒体的不实报道侵犯名誉权,第二类是个人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第三类是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商业广告以致艺人名誉受损的侵权。具体形式及代表案例如下:

网络名誉权维权流程与诉讼要点
常见维权流程
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维权流程,根据侵权人的影响力、权利人诉求不同而略有差异,通常如下:
1. 对侵权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2. 以个人名义或工作室名义发布声明,明确侵权人所发表的内容为不实信息,请广大网络用户停止扩散不实信息;
3. 向有关的网络平台进行线上投诉,要求平台删除侵权信息,严重时要求注销侵权账号,但此类投诉需要符合平台的通知形式和内容(新浪、微信、百度等网站均有明确的投诉指引);
4. 向侵权人寄发律师函,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5.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要点
法院对于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大致为:侵权行为存在、权利人名誉受损、侵权行为与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我们对此类案件中,权利人应当考虑的要点简单列举如下:
1.诉讼主体的确定
通常而言,名誉权侵权的诉讼中被告构成有两种模式:
一是仅起诉发布不当言论的侵权主体;


(注:本案中,李晨仅将侵权人列为被告)
二是将发布不当言论的主体与其所在的平台方一并作为被告。将发布平台作为被告予以列出,目的往往是要求此类平台在诉讼中提供侵权人实名认证的注册信息,大多数情况下,并非要求该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注:本案中,张艺兴将侵权人及新浪平台一并作为被告)
2.诉讼请求的确定
针对直接发布不当言论的侵权主体而言,常见的诉讼请求有如下几种:
(1)停止侵害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通常表现为侵权人虚构事实、杜撰文章或恶意评论等,为了避免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权利人往往第一步就会要求侵权人删除侵权内容。
(2)赔礼道歉
权利人主张的赔礼道歉的形式和内容要素主要应体现以下要素:赔礼道歉的位置及版面、持续的时间、道歉的内容。常见表述一般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XXX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涉案网络账号置顶位置向权利人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网络中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
(3)赔偿损失
此处所说的损失通常由两部分构成: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支出(如律师费、公证费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诸多因素确定,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的后果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从现有判决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往往只有几万元,对于艺人而言微不足道,因此很多艺人也会选择将维权所得的收益捐赠给公益实践,以进一步提升社会评价。


(注:杨洋将胜诉获得的赔偿5万全部捐赠)
如权利人把不实信息发布平台(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百度搜索等)一并列为被告时,一般也会要求发布平台对侵权人的账号采取注销措施并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吴亦凡诉吴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号(2018)京01民初13848号】中,吴亦凡起诉要求北京字节跳动对吴强的涉案头条号进行禁言、关闭账号等措施,但法院认为该诉请内容与维护网络空间自由、合理、合法的表达氛围不符,未予以支持。

(原告吴亦凡诉请:包含了禁言、关闭账号等内容)


(法院判决:未支持原告要求禁言、关闭账号的诉请)
从现有的艺人名誉权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基于“通知-删除”原则的保护,只要发布平台不存在迟延删除或者疏于审查的情形,平台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证据的固定
证据保全往往是此类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要做的核心一步。利用互联网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具有易删除、传播快、影响广等特点,权利人如不能及时进行保全证据,极有可能导致难以举证证明存在过侵权行为的结果,进而导致案件基础证据缺失,难以立案,更别说胜诉了。
过往,权利人的证据保全工作都会通过公证机关来进行,但公证机关往往需要提前预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对于标的额不大、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权利人前期成本负担较高。因此,目前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所采取的证据保全方式并非公证处公证,而是通过一些经过公安部门认证的存证网站进行的,例如IP 360、可信时间戳、重庆易保全等,司法机关往往也会对该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总结
对于日常在线吃瓜的网友来说,频频出现的公众人物名誉权维权案例,也警示着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当我们在网络上表达自我意见时,也应当结合客观事实情况就事论事,不要一味地采取辱骂、恐吓、人身攻击等不恰当手段评论。
同时,并不是仅有演艺明星及公众人物才会出现名誉权侵权事项,很多情形下,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他人侵犯自身名誉权的情况,如捏造虚假的男女关系、消费者恶意评价行为、竞争对手恶意抹黑企业高管等等。此时,吃瓜群众们也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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