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文书




案件回顾
2015年6月12日,搜狐网、邯郸贴吧、邯郸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等媒体争相报道:邯郸县某幼儿园男老师猥亵四岁女童,致该女童下体红肿,家长已报警,女童家属在幼儿园门口拉条幅讨说法。
本案因系媒体关注的热点案件而引起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孔某刚满十八周岁,职业技校幼师专业毕业后,进入当地一家幼儿园工作,负责幼儿园的体育教学工作。孔某性格开朗,工作积极,受到幼儿园师生及家长一致好评,如遇其他课程的老师请假,孔某也临时代课。该幼儿园只有孔某一名男老师。
2015年6月12日,幼儿园一四岁女童家长到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昨天被幼儿园男幼师孔某猥亵,导致女童下体红肿。当天,女童家长带领多人拉条幅围堵幼儿园,同时一则配有幼儿园和孔某照片的“幼儿园男老师猥亵四岁女童,致该女童下体红肿,家长已报警”的新闻也席卷该市一些论坛及微信朋友圈,许多网友对此义愤填膺,留言称“禽兽老师丧尽天良”“必须还孩子一个公道!”随即,邯郸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对此事件也做了相关报道,该幼儿园被迫关门停业。
这起案件被定性为特大恶性案件,媒体将此案件作为反面教材进行了报道,以此呼吁社会关注儿童被性侵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伴随着铺天盖地的严惩罪犯的报道,孔某在新闻爆出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很快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5月9日,一审开庭审理,我作为孔某的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2016年6月14 日,邯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判决孔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众多媒体和老百姓似乎已经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和正义,一切似乎理所当然。然而事实是否果真如此?拿到一审判决的孔某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 日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邯郸县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 10月30日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无罪判决,现无罪判决已生效。
办案手记
一、接受委托
2015年6月23 日早晨,和以往一样,我一大早就兴冲冲地赶到了律师事务所。这天,孔某的父亲拿着孔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找到我,想聘请我为孔某辩护。
强奸案、猥亵案不好办,这是业内人士的共识。强奸案件除了少数情况能提取到物证,比如精液、精斑以外,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证据。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要么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要么就说女方是自愿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害人指认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是违背她的意志的,被告人的辩解就很难被采信。猥亵案更难办,因为猥亵案一般都提取不到被告人任何遗留物(精液、精斑等),仅凭被害人陈述定罪的案件大量存在,尤其是本案被害人年仅四周岁,再加上媒体的造势、百姓的呼声,都过早地为这一案件涂上了沉重的色彩。
尽管有压力,但看到孔某父亲期待的目光,我还是选择了为孔某辩护。因为,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坚信,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仍然享有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中获得辩护就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之一。就像歌德的一句名言所说的:“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
二、首次会见
孔某被刑事拘留时刚满十八周岁。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孔某时,他只穿了一件很薄的坎肩,赤裸着双臂,双手被手铐束缚得很紧,一脸稚气。他在我对面的铁凳子上坐定之后,我们开始交谈。
“虽然我是幼儿园唯一的男老师,但是我绝对没有对小女孩实施过任何伤害行为,我给警察也是这么说的,我说的都是实话,求您一定要帮帮我!”孔某哭着对我说。
我先让孔某控制一下情绪,并宽慰他如果事情不是他做的,法律也不会冤枉他。我让他按时间顺序讲一下案发当天的全部具体细节。
“2015年6月 11 日晚上,小女孩的家长给我们学校的李某静老师打过电话,小女孩一开始说是班里的小男生弄的,说要第二天来学校查看监控”孔某说着情绪又出现波动。听到这里我暗自思量,这个接到小女孩家长电话的李某静老师,将是这个案子里重要的证人。小女孩家长在电话里跟李某静老师到底说了些什么呢?案子还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阅卷,案件事实到底是什么,暂时还不得而知。
三、调查取证
幼儿园的监控按要求是全覆盖的,而监控录像将是本案至关重要的客观证据。幼儿园的园长是个很干练的中年女性,我来到幼儿园向园长表达来意之后,她说:“孔老师是被冤枉的,小女孩家长就是想讹钱,我得知家长要来幼儿园查看监控录像,就事先和幼儿园的老师们一起先看了监控,监控显示孔老师没有欺负孩子,只是看见孔老师抱着小女孩在教室转了一圈,也没有走出教室。李某静老师提议把监控录像删除,避免小女孩家长看见引起误会,所以我就叫人把监控录像删除了。”女园长说到这里时,我颇为震惊地说到:“你不怕公安机关指控你毁灭证据吗?”
女园长一时还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说学校好几个老师都看过监控,孔老师确实没有对小女孩实施过伤害行为。后来还真印证了我的猜测,女园长因涉嫌毁灭证据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看过录像的几个老师也相继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
我隐约感觉到如果再深入地进行调查取证,很可能遭遇执业风险,故暂时中止了对本案证人的调查取证工作。案发两年之后,公安机关再次对这两位关键证人进行了取证,两位证人的证言和两年前的证言出现了巨大反差⋯⋯这让我不禁后背发凉,幸亏当时警觉,没有对这几位证人取证,不然被送进看守所的就是我这个辩护人了。
刑事辩护的高风险性导致了很多律师不愿意碰刑事案件。很多前辈律师都曾这样劝诫后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调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困境和苦衷,也展现了我国刑事辩护的现实障碍与司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正是这令许多律师 “谈刑色变”的306条,成了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
为了规避执业风险,我把主要工作放在调取客观证据上。我去幼儿园查看了所谓的犯罪现场即幼儿园舞蹈房,舞蹈房内确实装有监控。虽然,本案幼儿园的监控录像被删除,但很有可能利用技术手段恢复被删除的录像。
于是,我再次去看守所会见孔某,而孔某根本不知道监控录像被删除。我问孔某是否同意提出对被毁坏或删除的监控做数据恢复的请求,他斩钉截铁地说:“刘律师,你一定要让公安机关对监控数据进行恢复,这样才能证明我的清白。”孔某的回答在某种程度上解答了我在后来阅卷时产生的诸多疑问,但孔某说的真的是事实吗?
四、办案三部曲
无论如何,基于案件中呈现出来的诸多疑点以及孔某及其家人的万般嘱托和信赖,我还是选择无罪辩护的思路。
首先,从被害人陈述入手。
本案能够证明孔某犯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孔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也不具有真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王某某在陈述其遭遇时刚满四周岁,年龄尚小,其认知、表达会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若没有全面考虑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所做证言的时间、所做证言的稳定性,以及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没有矛盾等因素,是不能贸然将其作为定罪依据的。被害人所说的孔某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都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因此其陈述的真实性应受质疑。
第二,在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的整个过程中,王某某的父母均在提示或诱导王某某如何回答公安机关提出的问题,被害人并未自由陈述。被害人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说自己的伤是怎样造成的,后面的回答是在父母的步步紧逼下作出的,鉴于被害人年龄太小,且被害人父母在向孩子发问的过程中存在逼问和严重诱导的情形。
第三,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害人王某某时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其次,从证人证言入手。
本案的关键证人是幼儿园的老师李某静和李某,二人在案发后第三天的证言均指出,被害人王某某的妈妈于 2015年6月 11日晚给李某静老师打电话说,发现王某某尿尿的地方有一道红肿,王某某刚开始说是胡某弄的,后来说是班里小男生弄的。二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一开始并没有说其下体损伤是孔老师所致,故不能排除王某某的伤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可能。
最后,从客观证据入手。
本案唯一的客观证据,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幼儿园被损坏的监控录像。一方面,通过卷宗材料可知,监控录像在被损坏前只有李某、李某静、张某三人看过,且三人在观看录像时均未看到孔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另一方面,孔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委托的数据恢复机构无法恢复监控数据时,在此要求寻找第三方专业机构恢复,但没有被司法机关准许。综合来看,孔某坚信自己是清白的,有着强烈的寻求证据洗清自己嫌疑的意愿。
五、宣判
一审开庭结束后,法院迟迟不下判决,我有一种不祥的预感。终于,在孔某被关押整整一年后,我收到了一审判决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孔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收到一审判决书的那天晚上,我整夜没有睡着,在我的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写了一篇文章,题目为 “眼泪为谁而流”(点击链接可查看全文)。
之前,听过许多刑辩大咖的讲座,大概意思就是律师办案应该是用心不用情,心在案里,情一定要在案外,面对社会阴暗面,律师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身心健康,情不能跟着当事人走。但是,我觉得刑辩律师不仅仅需要很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也应该有同理心和强大的共情能力,否则我们只是没有了激情和信仰的机器而已。
孔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坚决上诉,孔某及家属表示愿意继续委托我办理该案。但是,孔某父母都是农民,为了孔某的案件,孔某的父亲已经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外出打工,生活很拮据,无力支付二审律师费。面对孔某父亲无助又充满期待的眼神,我当即向孔某父亲表示以后的诉讼程序我将全程免费为孔某辩护。
二审法院没有开庭,我提交了书面辩护词,并三次约见二审法官,也幸运地遇到了一个很负责任的二审法官。不久,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虽然二审法院没有直接改判孔某无罪,但发回重审已经为孔某赢得了一次宝贵的机会。
案件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本案。
第一次开庭,我再次着重提到以上两个关键证人的证言,即李某、李某静的证言,没想到这次终于引起了审判长的重视。审判长宣告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时隔 43 天后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出具了新的证据,即所谓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道:经公安机关侦查,未联系上证人李某、李某静,我对该意见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官再次宣告休庭。
到第三次开庭时,距上次开庭已 60天。这次公诉机关终于拿出了新证据,即关键证人李某、李某静的最新询问笔录。我看到这两位证人的询问笔录.至今仍心有余悸——新的询问笔录和案发之初的询问笔录完全是两个版本!其实,经过前两次休庭,我也意识到,公安机关应该会找这两位关键证人。我对这两份新的询问笔录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首先,李某的询问笔录显示:李某静说班上的学生王某某妈妈打电话说发现王某某尿尿的地方有一道红肿,问孩子怎么回事,孩子刚开始说是胡某弄的,后来说是班里小男生弄的。补充侦查阶段李某静的询问笔录显示,2015年6月11 日晚上王某某的妈妈打电话说王某某的下体红肿,王某某刚开始说是胡某弄的,后来说是班里的其他小朋友弄的。通过李某、李某静的证言可知,王某某一开始并没有说其下体损伤是孔某弄的,而是说班里的同学胡某弄的,故不能排除王某某的伤是由胡某造成的。
其次,李某静于 2017年7月23日、李某于2017年8月15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辩护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李某静于 2017 年7月23 日的笔录与其在 2016年1月5日所做的笔录不一致,李某于 2017 年8月15 日的笔录与其在2015年6月13日所做的笔录不一致,而李某静于 2016年1月5日的笔录和李某在2015年6月13日的笔录能够相印证。按照正常人的记忆规律,该案发生在2015年6月11日,证人证言离案发时间越近越真实,因为时间久了不可避免会遗忘某些事实。李某静、李某两位证人各自的最后一份笔录距离案发时间己经两年多,且与案发后第一时间所做笔录存在差异,基于正常的记忆和遗忘规律,应当采信李某静于2016年1月5日、李某于2015 年6月13日所做的笔录。
退一步讲,即使证人李某、李某静的最后一次询问笔录内容是真实的,也只是排除了胡某或其他小朋友对王某某实施触摸下体行为的可能性。但本案证据除了王某某的陈述外没有一项证据能够证明孔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孔某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本案的开庭审理到这里就结束了。
每次开庭,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考验,对被告人的家属也是一种巨大的折磨。
当警车押着孔某离开法院驶向看守所时,孔某的家人跟着警车奔跑,边跑边呼喊着孔某的名字,直到实在跟不上,看着警车消失在路的尽头,他们才绝望地停下脚步,有的跪在地上,有的仰天哭喊,发出撕心裂肺的呼喊……那一幕幕场景让我刻骨铭心。
一起猥亵女童案让整个家庭陷入命运的漩涡,也给刚刚步人社会的被告人的前途蒙上了阴影。
我们都在期待,期待着一个公正的判决。
2017 年10月的最后一天,一个难忘的日子,在孔某被关押871天后,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拿到无罪判决书的时候,我哭了。
案件延伸
电影《狩猎》(The Hunt)中的情节与本案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故事发生在丹麦某小镇,这里人烟稀少,彼此都熟悉。主人公Lucas是一个幼儿园男老师,他热爱自己的职业,心地善良,很受小朋友喜爱。
Lucas好友的女儿Klara也在幼儿园上学,非常喜欢他。某日,Klara 在幼儿园玩游戏时,扑在Lucas 身上并亲吻了他,Lucas 告诫她只能和爸爸妈妈亲吻。没想到,Klara 敏感地以为Lucas不喜欢自己,还向幼儿园主任撒谎,说Lucas 给她看了他的性器官。
其实是之前她的哥哥无意中给他看了一张男性生殖器的照片,小女孩将此情节安到了 Lucas 头上。很快,这个谎言成为一个巨大的绯闻,从幼儿园主任到同事、小女孩的父母、Lucas 的女朋友、警察甚至镇上所有的人,都相信了这个谎言,没有一个人愿意听Lucas 辩解,也没有人想去调查真相。其实,这是当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
对于似是而非的事情人们总是一群乌合之众,尤其对于这种看似黑白分明的社会事件,每个人都迫不及待地要占领道德制高点,展现自己的义愤填膺。
本案中,“男幼师猥亵幼儿园内四岁女童”的新闻一经曝光,便火速引发热议,知情的、不知情的都在谴责“无良的老师”“枉为人师表”,却极少有人在意真相。
电影《狩猎》中,导演用一个幼儿园小朋友的谎言来探究人性。小朋友被我们认为是不会撒谎的、纯洁的,但警方调查幼儿园其他小朋友时,小朋友们居然都说老师有过侵犯他们的举动,并且都说是在老师家的地下室,甚至连沙发的颜色描述的都一样。看起来言之凿凿,可谁能想到老师家里根本就没有地下室呢?
这下人们应该相信这是个谎言了吧?
并没有。
我们不禁思考,谎言产生之后要如何去揭穿呢?尽管后面Klara 承认了这是她胡编乱造出来的,但是家长们不同意,认为这事一定发生了,只不过是小孩害怕,故意遗忘,所以一定要追究 Lucas的责任,整个小镇几乎每个人都开始仇恨 Lucas。
电影《狩猎》的后段,Lucas 证实了自己的清白,Klara 也再次勇敢地拥抱了 Lucas。 Klara 说了一个谎言,可能是对爱与渴求的表达,而非伤害与仇恨。
但在现实世界中,这样的故事还时有发生。
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像Lucas和孔某一样幸运。




案件回顾
2015年6月12日,搜狐网、邯郸贴吧、邯郸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等媒体争相报道:邯郸县某幼儿园男老师猥亵四岁女童,致该女童下体红肿,家长已报警,女童家属在幼儿园门口拉条幅讨说法。
本案因系媒体关注的热点案件而引起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孔某刚满十八周岁,职业技校幼师专业毕业后,进入当地一家幼儿园工作,负责幼儿园的体育教学工作。孔某性格开朗,工作积极,受到幼儿园师生及家长一致好评,如遇其他课程的老师请假,孔某也临时代课。该幼儿园只有孔某一名男老师。
2015年6月12日,幼儿园一四岁女童家长到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昨天被幼儿园男幼师孔某猥亵,导致女童下体红肿。当天,女童家长带领多人拉条幅围堵幼儿园,同时一则配有幼儿园和孔某照片的“幼儿园男老师猥亵四岁女童,致该女童下体红肿,家长已报警”的新闻也席卷该市一些论坛及微信朋友圈,许多网友对此义愤填膺,留言称“禽兽老师丧尽天良”“必须还孩子一个公道!”随即,邯郸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对此事件也做了相关报道,该幼儿园被迫关门停业。
这起案件被定性为特大恶性案件,媒体将此案件作为反面教材进行了报道,以此呼吁社会关注儿童被性侵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伴随着铺天盖地的严惩罪犯的报道,孔某在新闻爆出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很快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5月9日,一审开庭审理,我作为孔某的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2016年6月14 日,邯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判决孔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众多媒体和老百姓似乎已经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和正义,一切似乎理所当然。然而事实是否果真如此?拿到一审判决的孔某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 日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邯郸县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 10月30日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无罪判决,现无罪判决已生效。
办案手记
一、接受委托
2015年6月23 日早晨,和以往一样,我一大早就兴冲冲地赶到了律师事务所。这天,孔某的父亲拿着孔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找到我,想聘请我为孔某辩护。
强奸案、猥亵案不好办,这是业内人士的共识。强奸案件除了少数情况能提取到物证,比如精液、精斑以外,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证据。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要么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要么就说女方是自愿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害人指认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是违背她的意志的,被告人的辩解就很难被采信。猥亵案更难办,因为猥亵案一般都提取不到被告人任何遗留物(精液、精斑等),仅凭被害人陈述定罪的案件大量存在,尤其是本案被害人年仅四周岁,再加上媒体的造势、百姓的呼声,都过早地为这一案件涂上了沉重的色彩。
尽管有压力,但看到孔某父亲期待的目光,我还是选择了为孔某辩护。因为,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坚信,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仍然享有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中获得辩护就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之一。就像歌德的一句名言所说的:“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
二、首次会见
孔某被刑事拘留时刚满十八周岁。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孔某时,他只穿了一件很薄的坎肩,赤裸着双臂,双手被手铐束缚得很紧,一脸稚气。他在我对面的铁凳子上坐定之后,我们开始交谈。
“虽然我是幼儿园唯一的男老师,但是我绝对没有对小女孩实施过任何伤害行为,我给警察也是这么说的,我说的都是实话,求您一定要帮帮我!”孔某哭着对我说。
我先让孔某控制一下情绪,并宽慰他如果事情不是他做的,法律也不会冤枉他。我让他按时间顺序讲一下案发当天的全部具体细节。
“2015年6月 11 日晚上,小女孩的家长给我们学校的李某静老师打过电话,小女孩一开始说是班里的小男生弄的,说要第二天来学校查看监控”孔某说着情绪又出现波动。听到这里我暗自思量,这个接到小女孩家长电话的李某静老师,将是这个案子里重要的证人。小女孩家长在电话里跟李某静老师到底说了些什么呢?案子还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阅卷,案件事实到底是什么,暂时还不得而知。
三、调查取证
幼儿园的监控按要求是全覆盖的,而监控录像将是本案至关重要的客观证据。幼儿园的园长是个很干练的中年女性,我来到幼儿园向园长表达来意之后,她说:“孔老师是被冤枉的,小女孩家长就是想讹钱,我得知家长要来幼儿园查看监控录像,就事先和幼儿园的老师们一起先看了监控,监控显示孔老师没有欺负孩子,只是看见孔老师抱着小女孩在教室转了一圈,也没有走出教室。李某静老师提议把监控录像删除,避免小女孩家长看见引起误会,所以我就叫人把监控录像删除了。”女园长说到这里时,我颇为震惊地说到:“你不怕公安机关指控你毁灭证据吗?”
女园长一时还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说学校好几个老师都看过监控,孔老师确实没有对小女孩实施过伤害行为。后来还真印证了我的猜测,女园长因涉嫌毁灭证据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看过录像的几个老师也相继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
我隐约感觉到如果再深入地进行调查取证,很可能遭遇执业风险,故暂时中止了对本案证人的调查取证工作。案发两年之后,公安机关再次对这两位关键证人进行了取证,两位证人的证言和两年前的证言出现了巨大反差⋯⋯这让我不禁后背发凉,幸亏当时警觉,没有对这几位证人取证,不然被送进看守所的就是我这个辩护人了。
刑事辩护的高风险性导致了很多律师不愿意碰刑事案件。很多前辈律师都曾这样劝诫后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调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困境和苦衷,也展现了我国刑事辩护的现实障碍与司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正是这令许多律师 “谈刑色变”的306条,成了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
为了规避执业风险,我把主要工作放在调取客观证据上。我去幼儿园查看了所谓的犯罪现场即幼儿园舞蹈房,舞蹈房内确实装有监控。虽然,本案幼儿园的监控录像被删除,但很有可能利用技术手段恢复被删除的录像。
于是,我再次去看守所会见孔某,而孔某根本不知道监控录像被删除。我问孔某是否同意提出对被毁坏或删除的监控做数据恢复的请求,他斩钉截铁地说:“刘律师,你一定要让公安机关对监控数据进行恢复,这样才能证明我的清白。”孔某的回答在某种程度上解答了我在后来阅卷时产生的诸多疑问,但孔某说的真的是事实吗?
四、办案三部曲
无论如何,基于案件中呈现出来的诸多疑点以及孔某及其家人的万般嘱托和信赖,我还是选择无罪辩护的思路。
首先,从被害人陈述入手。
本案能够证明孔某犯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孔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也不具有真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王某某在陈述其遭遇时刚满四周岁,年龄尚小,其认知、表达会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若没有全面考虑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所做证言的时间、所做证言的稳定性,以及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没有矛盾等因素,是不能贸然将其作为定罪依据的。被害人所说的孔某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都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因此其陈述的真实性应受质疑。
第二,在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的整个过程中,王某某的父母均在提示或诱导王某某如何回答公安机关提出的问题,被害人并未自由陈述。被害人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说自己的伤是怎样造成的,后面的回答是在父母的步步紧逼下作出的,鉴于被害人年龄太小,且被害人父母在向孩子发问的过程中存在逼问和严重诱导的情形。
第三,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害人王某某时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其次,从证人证言入手。
本案的关键证人是幼儿园的老师李某静和李某,二人在案发后第三天的证言均指出,被害人王某某的妈妈于 2015年6月 11日晚给李某静老师打电话说,发现王某某尿尿的地方有一道红肿,王某某刚开始说是胡某弄的,后来说是班里小男生弄的。二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一开始并没有说其下体损伤是孔老师所致,故不能排除王某某的伤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可能。
最后,从客观证据入手。
本案唯一的客观证据,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幼儿园被损坏的监控录像。一方面,通过卷宗材料可知,监控录像在被损坏前只有李某、李某静、张某三人看过,且三人在观看录像时均未看到孔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另一方面,孔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委托的数据恢复机构无法恢复监控数据时,在此要求寻找第三方专业机构恢复,但没有被司法机关准许。综合来看,孔某坚信自己是清白的,有着强烈的寻求证据洗清自己嫌疑的意愿。
五、宣判
一审开庭结束后,法院迟迟不下判决,我有一种不祥的预感。终于,在孔某被关押整整一年后,我收到了一审判决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孔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收到一审判决书的那天晚上,我整夜没有睡着,在我的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写了一篇文章,题目为 “眼泪为谁而流”(点击链接可查看全文)。
之前,听过许多刑辩大咖的讲座,大概意思就是律师办案应该是用心不用情,心在案里,情一定要在案外,面对社会阴暗面,律师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身心健康,情不能跟着当事人走。但是,我觉得刑辩律师不仅仅需要很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也应该有同理心和强大的共情能力,否则我们只是没有了激情和信仰的机器而已。
孔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坚决上诉,孔某及家属表示愿意继续委托我办理该案。但是,孔某父母都是农民,为了孔某的案件,孔某的父亲已经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外出打工,生活很拮据,无力支付二审律师费。面对孔某父亲无助又充满期待的眼神,我当即向孔某父亲表示以后的诉讼程序我将全程免费为孔某辩护。
二审法院没有开庭,我提交了书面辩护词,并三次约见二审法官,也幸运地遇到了一个很负责任的二审法官。不久,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虽然二审法院没有直接改判孔某无罪,但发回重审已经为孔某赢得了一次宝贵的机会。
案件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本案。
第一次开庭,我再次着重提到以上两个关键证人的证言,即李某、李某静的证言,没想到这次终于引起了审判长的重视。审判长宣告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时隔 43 天后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出具了新的证据,即所谓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写道:经公安机关侦查,未联系上证人李某、李某静,我对该意见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官再次宣告休庭。
到第三次开庭时,距上次开庭已 60天。这次公诉机关终于拿出了新证据,即关键证人李某、李某静的最新询问笔录。我看到这两位证人的询问笔录.至今仍心有余悸——新的询问笔录和案发之初的询问笔录完全是两个版本!其实,经过前两次休庭,我也意识到,公安机关应该会找这两位关键证人。我对这两份新的询问笔录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首先,李某的询问笔录显示:李某静说班上的学生王某某妈妈打电话说发现王某某尿尿的地方有一道红肿,问孩子怎么回事,孩子刚开始说是胡某弄的,后来说是班里小男生弄的。补充侦查阶段李某静的询问笔录显示,2015年6月11 日晚上王某某的妈妈打电话说王某某的下体红肿,王某某刚开始说是胡某弄的,后来说是班里的其他小朋友弄的。通过李某、李某静的证言可知,王某某一开始并没有说其下体损伤是孔某弄的,而是说班里的同学胡某弄的,故不能排除王某某的伤是由胡某造成的。
其次,李某静于 2017年7月23日、李某于2017年8月15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辩护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李某静于 2017 年7月23 日的笔录与其在 2016年1月5日所做的笔录不一致,李某于 2017 年8月15 日的笔录与其在2015年6月13日所做的笔录不一致,而李某静于 2016年1月5日的笔录和李某在2015年6月13日的笔录能够相印证。按照正常人的记忆规律,该案发生在2015年6月11日,证人证言离案发时间越近越真实,因为时间久了不可避免会遗忘某些事实。李某静、李某两位证人各自的最后一份笔录距离案发时间己经两年多,且与案发后第一时间所做笔录存在差异,基于正常的记忆和遗忘规律,应当采信李某静于2016年1月5日、李某于2015 年6月13日所做的笔录。
退一步讲,即使证人李某、李某静的最后一次询问笔录内容是真实的,也只是排除了胡某或其他小朋友对王某某实施触摸下体行为的可能性。但本案证据除了王某某的陈述外没有一项证据能够证明孔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孔某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本案的开庭审理到这里就结束了。
每次开庭,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考验,对被告人的家属也是一种巨大的折磨。
当警车押着孔某离开法院驶向看守所时,孔某的家人跟着警车奔跑,边跑边呼喊着孔某的名字,直到实在跟不上,看着警车消失在路的尽头,他们才绝望地停下脚步,有的跪在地上,有的仰天哭喊,发出撕心裂肺的呼喊……那一幕幕场景让我刻骨铭心。
一起猥亵女童案让整个家庭陷入命运的漩涡,也给刚刚步人社会的被告人的前途蒙上了阴影。
我们都在期待,期待着一个公正的判决。
2017 年10月的最后一天,一个难忘的日子,在孔某被关押871天后,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拿到无罪判决书的时候,我哭了。
案件延伸
电影《狩猎》(The Hunt)中的情节与本案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故事发生在丹麦某小镇,这里人烟稀少,彼此都熟悉。主人公Lucas是一个幼儿园男老师,他热爱自己的职业,心地善良,很受小朋友喜爱。
Lucas好友的女儿Klara也在幼儿园上学,非常喜欢他。某日,Klara 在幼儿园玩游戏时,扑在Lucas 身上并亲吻了他,Lucas 告诫她只能和爸爸妈妈亲吻。没想到,Klara 敏感地以为Lucas不喜欢自己,还向幼儿园主任撒谎,说Lucas 给她看了他的性器官。
其实是之前她的哥哥无意中给他看了一张男性生殖器的照片,小女孩将此情节安到了 Lucas 头上。很快,这个谎言成为一个巨大的绯闻,从幼儿园主任到同事、小女孩的父母、Lucas 的女朋友、警察甚至镇上所有的人,都相信了这个谎言,没有一个人愿意听Lucas 辩解,也没有人想去调查真相。其实,这是当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
对于似是而非的事情人们总是一群乌合之众,尤其对于这种看似黑白分明的社会事件,每个人都迫不及待地要占领道德制高点,展现自己的义愤填膺。
本案中,“男幼师猥亵幼儿园内四岁女童”的新闻一经曝光,便火速引发热议,知情的、不知情的都在谴责“无良的老师”“枉为人师表”,却极少有人在意真相。
电影《狩猎》中,导演用一个幼儿园小朋友的谎言来探究人性。小朋友被我们认为是不会撒谎的、纯洁的,但警方调查幼儿园其他小朋友时,小朋友们居然都说老师有过侵犯他们的举动,并且都说是在老师家的地下室,甚至连沙发的颜色描述的都一样。看起来言之凿凿,可谁能想到老师家里根本就没有地下室呢?
这下人们应该相信这是个谎言了吧?
并没有。
我们不禁思考,谎言产生之后要如何去揭穿呢?尽管后面Klara 承认了这是她胡编乱造出来的,但是家长们不同意,认为这事一定发生了,只不过是小孩害怕,故意遗忘,所以一定要追究 Lucas的责任,整个小镇几乎每个人都开始仇恨 Lucas。
电影《狩猎》的后段,Lucas 证实了自己的清白,Klara 也再次勇敢地拥抱了 Lucas。 Klara 说了一个谎言,可能是对爱与渴求的表达,而非伤害与仇恨。
但在现实世界中,这样的故事还时有发生。
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像Lucas和孔某一样幸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