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1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及17例死亡病例病情介绍。截至1月22日24时,收到国内25个省(区、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571例,其中重症95例,死亡17例(均来自湖北省)。
灾难面前,每一条生命都弥足珍贵。让我们携手,为打胜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一起努力。尤其要向奋斗在第一线的每一位医护人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你们是最美的!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医护人员的整体状况是好的。犹记得2003年一场非典夺去了一百多名医护人员的鲜活生命。
面对疫情的扩散,医护人员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用坚强的品质和坚强的意志捍卫着生命的尊严。但如果,我说的是如果,医护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能认定工伤吗?
我毫不犹豫的回答:当然能!
一、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受伤是在其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内发生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也是工伤认定中最关键的要素,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来看,每一种认定工伤的情形都离不开工作原因这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医护人员在诊疗、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过程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于崇高的工作职责去工作,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认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从工伤保险的目的和宗旨出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同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弘扬社会正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凡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都应当视同工伤,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的要求。医护人员诊疗、救治工作中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角度,并无不妥,这是一场人类与疫情的战役,维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从认定工伤的角度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也是弘扬正气的需要。
三、官方已经发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官微同时发布: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为人社部的及时发声点赞。但略有遗憾的是,未有提及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还是第十五条。
但从“因履行工作职责”的文字表述来看,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向迎难而上的医护工作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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