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律知识
本文章主要介绍独立保函欺诈案件中,索赔方在诉讼时解除主合同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虽然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但解除主合同仍有较大风险。
一、什么是独立保函
所谓独立保函,其实是狭义的独立保证。国际商会《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将独立保证定义为:“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
独立保函产生的原因与前提是基础合同,保函的运行指引是保函开立委托合同,但保函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前述两个合同,保证人只依据保函的规定对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中解除主合同不必然败诉
1.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第十四条规定,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函载明“见索即付”、“无条件、不可撤销”等字眼时,可知其属于独立保函。同时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基础交易违约的,法院并不支持终止支付。
2.独立保函中一般没有对基础合同的限制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
在常见的独立保函中,一般不会对付款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而,无论从独立保函的保函性质角度分析,亦或是从独立保函的相关约定角度分析,理论上解除主合同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影响不大。
三、但仍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1.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虽然目前《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主张该项权利。但是如果基础合同解除后,通过《独立保函》所获取的赔偿将可能失去合法根据。以致于被对方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
2.解除主合同可能涉嫌保函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或处理止付申请,可以就当事人主张的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具体情形,审查认定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独立保函》案件在审查过程中有必要也有责任审查基础合同事实。并且在中止止付独立保函时,对审查条件有一定要求。法条中明确载明,如果存在高度可能性时可以中止止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如果贸然解除主合同,虽然从《独立保函》性质及约定上不具有欺诈,但是不能排除存在高度可能性,故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涉嫌欺诈。
同时该规定中对于排除独立保函欺诈要求较高。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说明对于独立保函类案件在审理上,不仅仅需要排除存在法条明示的情形,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方能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也即支持索赔请求。
此外,规定还载明了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中止支付。若解除协议后,合同一方既无法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获取报酬,又因《独立保函》索赔招致损失。虽然其存在违约情形,但是可能会对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故而,无论是从对案件审查要求上,亦或是对保函欺诈排除上,贸然解除主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进而引发败诉。
3.解除主合同可能违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独立保函》属于一种担保形式,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具有独立性,并不会因主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但是倘若贸然解除主合同,极有可能违反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对被索赔方而言因存在违约情形招致极大损失,可能显失公平。同时《独立保函》作为一种担保,其作用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若申请解除主合同可能存在不诚信的情形,有悖诚实守信原则。
4.从现实角度分析,解除主合同可能会不利于诉讼
从法官办案实践角度来看,可能会作出不利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独立保函类案例仍旧较少,难以在实践中形成有效指导;加之许多法院承办法官并无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在解除主合同的背景下,法院极有可能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角度办理本案。
从被索赔方角度分析,可能会对索赔造成极大干扰。一般在独立保函欺诈类案件中,被索赔方苦于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证明保函欺诈。但是倘若解除主合同,将会给对方提供更多可以阻止的理由和角度。
综上,从理论上分析解除主合同并不必然引起败诉。但是,从不当得利、涉嫌欺诈、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现实角度分析,确实存在较大风险。
独立保函欺诈案件中解除主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王茂林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律知识 本文章主要介绍独立保函欺诈案件中,索赔方在诉讼时解除主合同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虽然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但解除主合同仍有较大风险。 一、什么是独立保函 所谓独立保函,其实是狭义的独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