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主张能否被支持

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引言 诉讼(或仲裁)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壁垒。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身一般难以专业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委托代理律师代理解决纠纷。

引言
诉讼(或仲裁)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壁垒。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身一般难以专业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委托代理律师代理解决纠纷。律师费由谁承担,也是当事人选择是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如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承担,当事人律师费主张一般会被司法裁判机关全部或部分支持。但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当事人是否必然无权主张律师费,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诸多争议。
一、律师费的性质
律师费属于当事人实现债权造成的损失。但是否属于必然产生的损失,司法裁判机关需依据具体案件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综合判定。如认定属于必然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或其他特别法律法规,主张律师费的损失赔偿。
二、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主张被支持和不被支持的情形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律师费主张可被支持
经梳理,法律法规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规定,主要分为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主张律师费的权利和仅规定了当事人主张合理(或必要)费用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等并未明确约定当事人可主张律师费,仅规定可主张权利实现的合理(或必要)费用等。律师费主张能否被支持,则还需继续解释律师费是否属于权利实现的合理费用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则明确将合理律师费确定为当事人损失赔偿的范围。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不论是规定当事人可主张合理(或必要)费用,还是可主张合理律师费,多适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消费侵权和环境侵权。前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往往涉及了因果关系的证明、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等复杂问题,对诉讼参与人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事人自身往往并不具备,法律法规则推定该类案件属于必须委托代理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律师费则属于当事人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损失。故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前述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主张是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
(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司法裁判机关依据具体案件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当事人律师费主张能否被支持
综上可知,律师费属于当事人实现债权产生的损失。律师费主张是否被支持关键在于可否被认定为当事人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损失。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案裁判观点认为“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笔者认为前述裁判观点支持当事人律师费主张原因有二:一是,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完工后,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损害实际施工人及其背后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裁判机关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和农民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发包人、承包人拖延支付的违约行为考量,支持实际施工人律师费主张。二是,该案属于再审程序,生效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据具体案件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支持当事人的律师费主张,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再审程序也无改判事由。
(三)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律师费主张有特别规定及基于特殊的法益保护外,司法裁判机关多基于意思自治、衡平原则等,直接以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且律师费不属于当事人债权实现必须支出的费用为由,驳回当事人律师费损失赔偿主张。前述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02号案中可以得到印证。
三、与律师费主张有关的特殊问题
(一)主合同未约定,担保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担保人是否应承担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前述司法解释,担保责任具有从属性,如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律师费也并非债权人实现债权必然发生的费用,债权人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律师费损失,则无担保人主张律师费承担。前述观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31民终1157号案中可以得到体现。
(二)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费是否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案裁判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故原判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认为王长生应承担律师费530000元,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220号案裁判观点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原审判决张安萍按照年利率24%偿还黔投小贷公司借款利息、违约金,并无不当。黔投小贷公司请求张安萍承担案涉律师代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同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且二者裁判时间仅相隔一年,关于律师费是否属于“其他费用”问题却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是否有违同案同判原则?笔者认为,基于立法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目的在于规范高利贷行为(以违约金、费用等方式规避法律、司法解释对高息的限制)。而律师费损失赔偿在于督促借款人积极履行借款本息清偿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成本增加的不利后果。二者规范目的不同,律师费不应归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费用”范畴。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情形下,司法裁判机关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律师费是否属于贷款人实现债权必然支出费用,进而判定是否支持贷款人的律师费主张。而不应基于衡平原则,直接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定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以总计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为由,驳回当事人律师费主张。
(三)过错方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无过错方的律师费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前述司法文件规范目的在于,通过支持无过错方律师费损失赔偿主张的方式,引导诚信理性诉讼,惩罚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哪些行为构成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则需司法裁判机关依据具体事实予以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95号案裁判观点将利用相关法律程序性规定,阻碍、拖延庭审,未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如怠于举证、质证、答辩等)行为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
(四)律师费计算标准是否合理的认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依照前述办法,认定律师费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需要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费计取标准及市场价行情予以综合认定。实践中,如当事人律师费计算标准不明显高于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裁判机关一般会予以支持。因此,当事人主张律师费损失赔偿时,除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外,还应向司法裁判机关说明律师费计算方法及依据。
结语
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律师费主张虽大多数会被司法裁判机关驳回,但并非必然会被驳回。关键在于律师费支出能否被司法裁判机关认定为当事人债权实现的必然损失。该争议问题的认定又与案件复杂程度、具体案件事实、法律规范目的及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平衡等因素有关,还涉及到法官的价值评价,并非简单的事实认定问题。基于前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当事人律师费损失主张能否被支持问题,则无法统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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