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二)

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文章摘要
摘要 2016年7月1日新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摘要
2016年7月1日新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在此,笔者就国有资产转让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重点问题进行探讨,本问探讨的主题为国有产权转让决策程序的相关问题。
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以及第十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的一般规定,可以得出标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一般为:(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须由标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外部审核批准程序
1.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得知,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审批程序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种,一般情况由国资监管机构(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特殊情况暨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还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得知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审批程序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种,一般情况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审批,特殊情况暨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产权转让,还需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涉及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暨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因此,在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而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情况下,所欲还需要特别的审批程序,国有股东必须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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