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1年12月19日,黄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其他17个股东发起设立B小贷公司,A公司投资额为500万元,占公司5%股权。投资款由黄某投入,黄某与A公司签署《确认书》,确认5%的B公司股权归属于黄某,A公司仅为名义股东。其后,黄某作为A公司的委派代表成为B公司监事,并多次参加B公司监事会。2015年4月3日,B公司将2012和2013年度的股东分红共41万元直接转入黄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皮某与A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A公司归还皮某借款452万元。判决生效后,皮某于2016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21日,法院冻结了A公司持有的B公司5%案涉股权。2016年11月9日,黄某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被驳回。
2017年1月11日,黄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A公司持有的B公司5%股权属于黄某所有,立即解除对A公司持有的B公司5%股权的冻结措施,不得执行该股权。一审法院经过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皮某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因为B公司的行业特殊性,A公司发起人的股权不能在公司设立3年内变更,但在股权锁定期届满后,黄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曾积极督促A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具有预知法律风险的能力,基于对风险的认知黄某仍选择A公司作为代持股权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发生的不利后果也应由其承担。
此外,按照一般的商事裁判规则,动态利益和静态利益之间产生权利冲突时,原则上优先保护动态利益。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皮某享有的利益是动态利益,而黄某作为隐名股东享有的利益是静态利益。根据权利形成的先后时间,如果代为持股形成在先,则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债权人的权利应当更为优先地得到保护;如果债权形成在先,则没有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条件,隐名股东的实际权利应当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因案涉股权代持形成在先,诉争的名义股东A公司名下的股权可被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皮某的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另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及登记股东之债权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做出判断。其中“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本案中,李某、黄某与A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虽真实有效,但其仅在双方之间存在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关系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故皮某作为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三、相关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以上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股权代持协议能否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要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判断。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利益直接冲突时,则需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来判断保护哪一方利益。根据权利形成的先后时间,如果代为持股形成在先,则债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权利应当更为优先地得到保护;如果债权形成在先,债权人并非善意第三人,则隐名股东的实际权利应当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
四、相关建议
对于股东而言,请他人代持股权会增加股东权益的不确定性,因此一般不建议投资者进行股权代持。如果确有必要的,则应:
首先,慎重选择代持主体,尽量避免可能发生债务的公司或个人;
其次,应聘请专业法务人员或律师对代持协议进行设计与审核,约定因代持人的原因导致股权被执行或处置,应由被代持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再次,在满足成为股东的条件后,隐名股东应当及时将代持股权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
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权形成之前债务人名下登记的股权,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申请强制执行。
被代持股东能否对抗第三人对代持人名下股权的强制执行?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 2011年12月19日,黄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其他17个股东发起设立B小贷公司,A公司投资额为500万元,占公司5%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