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问解惑新民诉

来源: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背景介绍: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新民诉法”)正式生效;同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配套司

背景介绍: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新民诉法”)正式生效;同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配套司法解释”)也正式施行。新民诉法共计291条,修改26条、新增7条,配套司法解释共计550条,修改13条、删除3条。
本次新民诉法的修改基于近年来最高院试点的繁简分流改革,旨在解决案子多、法官少、案件审理时间长的实际问题,主要通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五方面的修改,以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细审”的繁简分流目标。
在新民诉法颁布后,当事人可能最为关心的就是新民诉对于今后打官司会产生哪些影响呢?下文中我们将以问答形式解答读者可能关心的10个问题,并在文末总结新民诉法的全部修改内容。
10问索引
1.新民诉法颁布后,已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会受到影响?
2.如果“老赖”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守约方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能否解决复杂的、标的额大的商事争议?
4.异步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5.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还能否转为线下诉讼?
6.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裁判文书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纸质版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7.小额诉讼程序非常方便快捷,若当事人想在格式合同中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该条款是否有效?
8.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较大,如果当事人缺席,法院能否适用该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9.新民诉法新增独任制可以转为合议制的规定,那在转换后,原独任法官还能参加合议庭吗?
10.法院作出一份要求被告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在多长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Q1:新民诉法颁布后,已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会受到影响?
A1:不会,已审结或已完成的诉讼活动从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新旧民诉法衔接的规则如下图:

因此,对于2022年1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在新法生效后应当适用新民诉法,而时间上跨新旧民诉法实施的诉讼活动原则上从旧。例如,法院在新民诉法施行前已完成发布的公告,在施行后仍为60天的公告期,不调整为30天。
Q2:如果“老赖”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守约方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A2:若未经司法确认程序,守约方只能起诉要求“老赖”承担违约责任,在胜诉后申请执行。
根据新民诉法第201202条¹规定,若要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调解协议是在调解组织²(自行选择或法院邀请)主持下达成的;
(2)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各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3)法院经审查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
具体流程如下:

Q3:调解能否解决复杂的、标的额大的商事争议?
A3:可以。有时调解还可以作为一项诉讼策略。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之所以作为新民诉法的修改重点之一,系因调解作为一项非讼程序,能为当事人省去立案、一审、二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极大地提高维权效率。
2021年5月,上海二中院完成了全市首例先行调解案件司法确认工作,该案当事人共包括申请人甲公司与甲某等共七方,案件为一笔高达2.4亿余元的货款发生的纠纷。
此外,调解甚至可以作为一项策略在案件中予以适用。具体内容详见《自媒体账号合作创业不受法律保护?重审全面逆转》(点击查看)。
Q4:异步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A4:(1)观点表达的时机;(2)连贯性受限;(3)传统互动技巧失效。
异步诉讼,是上海地区因近期疫情影响主推的诉讼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当事人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各种诉讼活动,该诉讼模式与传统的线下诉讼有很大区别,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我们建议当事人/代理人在进行异步诉讼时可注意以下三点:
(1)观点表达的时机。
在线下诉讼中,有的代理人可能会在最开始就将己方主张和盘托出,以起到让法官思维围绕在己方观点上,发挥先入为主的作用。但在异步诉讼中,由于当事人有24或48小时的时间完成诉讼活动,故后发言方就有充分的时间去准备应对,对于先发言方可能会有一定不利影响。
(2)连贯性受限。
在异步诉讼中,各方系非同步完成诉讼活动,故对于某些特别强调连贯性的案件,比如观点需要推演的,或者法律事实比较复杂的,则不适合选择异步诉讼进行审理。
(3)传统互动技巧失效。
线下诉讼中存在一些传统诉讼互动技巧,如我们需要观察法官和对方的表情及微动作,并相应调整发言内容,以免法官遗漏某个支持己方观点的重要论证。但在异步诉讼中,因当事人无法直面互动,传统互动技巧无法发挥效用。
鉴于异步诉讼与传统诉讼区别较大,我们对比总结了在不同情况下,哪种模式对于当事人维权更为有利,以供当事人参考选择,具体如下:

Q5: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还能否转为线下诉讼?
A5:可以。当事人应在开展线上诉讼活动前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转换。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向法院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申请,由法院审查后,根据是否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况决定是否转换。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线上诉讼,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Q6: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裁判文书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纸质版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A6:可以申请纸质版文书。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以最先完成有效送达的为准。
新民诉法新增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可适用电子送达,并且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送达日期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另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本规定第三条提及的多种电子化途径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确定的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无论法院是先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后提供纸质版的,还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种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均以最先完成有效送达的为准。
Q7:小额诉讼程序非常方便快捷,若当事人想在格式合同中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该条款是否有效?
A7:应视案件标的额、类型及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定。
(1)根据新民诉法第165条³规定,案件标的额在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至200%之间的,并且不属于第166条⁴规定的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此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⁵的规定,应按照格式条款要求确认条款效力。鉴于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利益,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故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
(2)除第(1)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外,新民诉法第165条166条还规定了“应当适用”和“不得适用”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无论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均应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适用。
Q8: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较大,如果当事人缺席,法院能否适用该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A8:原则上可以。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并且新民诉法新增规定,小额诉讼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这意味着败诉方失去了上诉的救济权利,可能出现当事人“被判决”“被执行”的窘境。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仅为原则上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但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1)案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或者因无法获取对方当事人意见,难以判断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争议是否不大的,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案件缺席审理和判决应当以依法完成有效送达为前提。
Q9:新民诉法新增独任制可以转为合议制的规定,那在转换后,原独任法官还能参加合议庭吗?
A9:可以。
此处为审判组织的转换,而非审判程序转换,与民诉法解释第45条第1款⁶规定不同,不属于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况。
Q10:法院作出一份要求被告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在多长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A10: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起算点根据法律文书是否规定履行期间确定。
民诉法第246条第2款修改了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时效起算点,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裁判文书规定被告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均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执行时效。该修改系为与《民法典》第189条关于分期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保持一致,有利于避免申请人频繁申请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确定执行时效起算点的方式如下:

结 语
此次新民诉法的修正总结了过去两年“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经验与教训,旨在为当事人带来更快速、更便捷的诉讼体验,从而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争议解决需求,目前公告送达期限的缩短已为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的目标发挥了实效,而调解前置、数字司法等内容则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摸索与改革。
以下为新民诉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主要修改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组织查询平台:(1)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shst.mzj.sh.gov.cn/chengxin/shzzselect.html?type=1&unicode=&orgName=&managerCode=#;(2)人民法院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organ/mediateOrg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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