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瑞得西韦”这段时间被大家讨论的津津乐道,因为它有可能成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有效克星,进而成为此次瘟疫的“神药”。武汉病毒研究所相关事件同样十分火热。当大家都知道名叫“瑞得西韦”抗病毒药物是美国的GILEAD(译吉利德公司)研发时,武汉病毒研究所于2020年1月21日在中国对该药物抗新冠肺炎的用途申请发明专利,并通过PCT这一国际专利申请通道在全球主要国家申请专利。这一消息将国内大众的兴趣推向高点,这两种截然不同方向却相同热度的事件既然不谋而同地交集在一起。作为一名专利律师,基于本人服务经验,基于专利法的角度,现就如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01 此次抢注大型跨国药企的专利行为成功的几率是否很大?
对于药物研发企业,研发新药的成本非常昂贵,动辄数十亿,又加之对方是一个内外运行多年的大型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的防控一直是各种工作的头等大事。一件花费巨资的新产品(或技术)一经研发,尚未对外公开时,它就已经在全球主要国家进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布局。具体到此次事件中的瑞得西韦,自然也不另外。本人很难想象也没有见到,一个大型的跨国企业研发一件新的药物,因没有及时作出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布局申请而被他人抢注。所以,单从这个大的背景中的理解和介绍,武汉病毒所此次的“瑞得西韦”申请成功概念不大。
02 此次专利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
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相当于我们律师证据中的“三性”,它们是专利能否授权的重要门槛,其中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审查员审查的重中之重。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专利申请资料查询,Remdesivir(即瑞得西韦英文翻译)最早化合物专利为WO2012012776A1,申请日2011.07.22,该类专利有效期为20年。吉利德在美国、日本、欧洲、韩国等国家都做了专利布局,国内同族专利为N103052631B,申请日亦为2011.07.22,并于2015年11月25日获得授权。这些专利的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瑞得西韦抗病毒的用途,公开的资料同时也显示,瑞德西韦不仅对埃博拉病毒这类丝状病毒有效,对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冠状病毒、尼帕病毒(Nipah virus)以及亨德拉病毒(Hendra virus)也有抑制效果。前述的信息揭示出,瑞得西韦具有抗冠状病毒的功效属于现有技术,从而不具备新颖性,也无法体现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03 抢注行为本身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违法?
抢注不是自己研发的技术方案,如没有正当理由,就是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后果就是该专利申请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失败。
综上所述,武汉病毒所此次抢注“瑞得西韦”发明专利行为无论是法律的角度还是道德的角度分析,成功的可能性都不大。
就“武汉病毒研究所抢注了‘瑞得西韦’发明专利”的三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陈旭云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导读 “瑞得西韦”这段时间被大家讨论的津津乐道,因为它有可能成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有效克星,进而成为此次瘟疫的“神药”。武汉病毒研究所相关事件同样十分火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