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确立探望权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确立探望权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予以确定。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使主体单一、执行难等情况,未能很好的实现立法效果,也容易激化离婚双方的矛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如何更好的完善探望权的主体、如何处理好探望权纠纷,对于对化解离婚双方矛盾、父母与子女的矛盾,以更好地保护和教育好未成年子女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探望权的概念和行使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该条规定,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首要前提是是父或母曾经存在夫妻关系且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其次,父或母必须与对子女存在抚养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再次,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即使应负担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也享有探望权。最后,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再婚为前提,即使父母在离婚后又再婚,也不影响探望权的行使。
二、 探望权的行使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那么“中止事由”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呢?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为精神病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其他疾病;探望权人有酗酒、滥用精神药物或家庭暴力的严重倾向以及虐待子女的行为;探望期间有涉黄赌毒等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以骚扰、跟踪或强行探望等影响子女正常生活的行为。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权方的权利。
三、 对于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一方的执行
由于在探望权行使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该权利的行使,使其权利得到实现,例如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接送子女或提供便利条件。如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行为不能针对子女的人身,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行使拘留、罚款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四、 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不足
1.探望权的主体单一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与家庭生活习惯,存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即便在城市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双职工子女照顾孙子女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其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也建立了深厚的隔代感情,不能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导致隔代感情的破裂。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将孙子女、外孙子女视为子女血脉延续的传统观念。将探望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过于单一,不符合中国社会的传统伦理价值。基于这方面因素,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曾在 [(2019)沪0109民初17697号]判决书中做出了开放式判决: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丧父或丧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但该判决仅支持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父或者丧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因此,在探望权的行使主体上,应结合我国的社会风俗,对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予以保护。
2.探望权的执行
虽然法院可以对拒绝履行协助探望权行使义务的另一方行使拘留、罚款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甚至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些措施毕竟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心灵蒙上阴影,更容易激化已离婚的双方以及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矛盾。
行使探望权,是出于对子女的思念,见不到子女势必会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同时,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也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应当慎用强制措施,在不便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下可以考虑把不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或行使探望权的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子女应当是父母爱情的结晶,而不应变为仇恨的工具,父母婚姻的不幸不应成为子女成长路途中的负担。法律手段也并非解决家庭问题的万能钥匙,在探望权纠纷的处理中,父母要正确认识探望权的意义,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的案件过程中也要时刻体现维护子女最大利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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