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可能因显名股东欠账被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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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许与王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李许作为显名股东代王诺在大川公司持有45%的股权。后来大川公司依法设立,工商登记共有两名股东,其中李许持有45%股权、张涛持有55%的股权。

案例
李许与王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李许作为显名股东代王诺在大川公司持有45%的股权。后来大川公司依法设立,工商登记共有两名股东,其中李许持有45%股权、张涛持有55%的股权。2019年,李许向许昌借款500万元后无力归还,许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李许仍未归还。许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李许持有的大川公司45%股权。王诺以他是该股权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对股权的执行。法院并未支持他的请求,最终将该股权进行了拍卖以偿还许昌的借款。
大家可能觉得很奇怪,我们在第二十六辑 | 想投资又不想当股东怎么办?(提示:点击蓝字可跳转阅读)中谈到,代持股权协议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股权明明是王诺的,为何最终还是被法院拍卖掉了呢?
一、代持协议有效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虽然李许与王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但是该协议只对李许和王诺两个人有效,如果李许和王诺对股权发生争议,则应该依照该协议处理。可该协议对协议以外的其他人却没有法律约束力。工商登记机关已经登记持有大川公司45%股权的人是李许,而非王诺,即使该股权实际上不是李许的而是王诺的,法律上对外仅承认该股权是李许的,对李许的债权人许昌来说依据工商登记相信该股权是李许的,法院当然可以执行该股权。
二、股权被强制执行后隐名股东怎么办
那么,李许代王诺持有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给王诺造成损失,王诺怎么办呢?他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呢?
1.要求赔偿损失。李许在代持股权的过程中,因为李许自已的债务导致代持股权被债权人许昌申请强制执行,给隐名股东王诺造成损失,王诺有权要求李许按照股权拍卖成交价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李许不是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但李许的债权人许昌向法院申请对代持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本属于王诺的股权被拍卖,可李许的财产却没有减少,相反他的债务却减少了,李许已经受益,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王诺可以要求李许按照股权拍卖成交价返还不当得利。
三、建议和对策
1.隐名股东应审慎选择代持人。为了保障自己被代持的股权的安全和稳定,实际出资人在选择代持的显名股东时应慎重,应当仔细考察代持人的信誉、财产状况、债务状况、是否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以避免因代持人的债务导致代持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
2.隐名股东应留存明确代持关系的证据。在第二十六辑 | 想投资又不想当股东怎么办?中,我们分享了建立有效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要件。隐名股东应注意妥善留存证明代持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股权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参与分红、参与股东会、参与经营管理等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在因代持人的债务导致股权被执行造成损失时,及时向代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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