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请求他们出面协调解决民事纠纷,可为何法院却说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呢?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分析如何正确地选择“有关单位”寻求救济同时中断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相关案例
一、吴振庆与哈尔滨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49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吴振庆自2003年获得人身自由后即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主张权利,故应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
二、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菲德勒环境(攀枝花)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7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案涉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博石公司主张2013年至2016年期间,每年12月均向菲德勒公司催收债权,其中2014年1月10日菲德勒公司支付了200万元,2015年及2016年曾去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起诉,因年底不立案,便向驻该法庭的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本院认为,菲德勒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支付200万元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博石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曾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的事实,案涉债权在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发生时效中断。
三、李洪开与李南翔、张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洪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南翔、张丹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新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585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中天公司请求华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另案作出(2012)洛民再字第44号民事判决解除华厦公司与新银泰公司的租赁合同,中天公司知道租赁合同解除、华厦公司接受新银泰公司装修添附资产的商场后,即于2012年10月23日向洛阳市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反映积极主张权利,之后申请追加华厦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五、海安县同庆电塑厂与陈和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569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陈和明于2005年6月得知侵权事实后曾向南通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举报,请求行政处理,南通市知识产权局因申请再审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止了案件处理,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作出第10441号无效决定,陈和明于2008年2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陈和明请求南通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处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故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总结分析
案例中有权解决民事纠纷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单位”:
案例一:政府有关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之规定,本案中要求返还的财产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密切相关,市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当然有权解决因审批文件引起的民事纠纷。
案例二:法庭的调解工作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之规定,对于民事纠纷法院有权进行调解。
案例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之规定,本案中因房屋权属产生纠纷,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是有权解决的。
案例四:洛阳市政法委等有关部门
政法委的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故权利人以法院裁判错误为由,寻求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救济,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五:南通市知识产权局
本案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权利人向知识产权局寻求救济的,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向“有关单位”寻求救济时,只有该单位有职权解决相关的民事纠纷,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若以消费纠纷去民政局寻求救济,这种情形显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想中断诉讼时效?如何正确地选择“有关单位”寻求救济?
作者:张俊川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请求他们出面协调解决民事纠纷,可为何法院却说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呢?